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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称冤戴抢劫罪名11年起诉公检法,“犯罪信息”被删

澎湃新闻记者 方远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6-30 21: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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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君展示自己2005年和同学的合影以及自己2006年获得的毕业证书。上述时间,另一个“龙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

6月30日,自称冤戴抢劫罪名11年的湖南男子龙君状告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一案在岳阳楼区法院开庭。

龙君的代理律师李茨安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庭审的焦点是,将本没有犯罪的龙君的身份信息和“犯罪记录”上传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里,公检法究竟哪一方应该负责。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9月,因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龙君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却被告知:2005年他因在广州犯下一桩抢劫案,经白云区公安分局侦查、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被白云区法院判刑4年,因此无法出具证明。

但龙君称,自己2005年正在岳阳读大学,不可能在广州有犯罪记录。此后,他到白云区公安分局龙井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DNA检测,发现该犯罪记录确实有误。

龙君向白云区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提出和解协议,要求对方立即删除自己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中的不良信息记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龙君遂将上述三部门告上法庭。

李茨安介绍,6月30日的庭审中,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均认为,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没有列出龙君的身份证号码,站在原告席上的龙君并不是被他们起诉、判刑的“龙君”。至于将龙君的犯罪记录及身份证号码输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不是其职责范围,故不构成侵权。

对此,李茨安认为,虽然起诉书与判决书中没有列出龙君的身份证号,但办案机关实施的逮捕、刑拘以及输入资料库等行为,依据都是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他们显然负有责任。

李茨安说,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则称其对龙君的侵权行为已终止,且已删除了龙君的犯罪记录,“但公安局并未当庭出具有法律效力足以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

到底是谁用了龙君的身份?错误的信息是怎么进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的?李茨安说,为了理清这些问题,龙君要求法院判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查当年冒用龙君名义者的真实身份,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5万元。

李茨安说,庭审当日下午3时许,龙君在户籍所在地的岳阳楼区公安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拿到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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