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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约1/4以调解、撤诉结案
6月30日下午,最高法院长周强向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他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达到73.2%,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同年4月28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周强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0002件,民事案件59616件,行政案件4711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3.2%。其中,约25%的参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707件。
在报告中,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制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细则;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范围。
周强还指出,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制定大合议庭陪审案件适用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切实保障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合议裁决。还要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指引责任,明确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指引是法官的审判职责;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升法官指引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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