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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修法,委员建议厘清政府与红会关系:不缺位别越位
6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修订草案应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定位,厘清其与政府的关系,让政府在红十字会组织中成为一个不缺位也不越位、不错位的角色。
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委员车光铁指出,虽然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红十字会对政府的协助职能,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红十字会组织基本采取参公单位管理模式,明显带有政府官办色彩,与其他慈善组织区别很大。
他建议,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并赋予其自治权力和责任。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定义务,实现政社分开,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切实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委员刘政奎也认为,红十字会行政化的色彩使其运行效率不高,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地方红十字会又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刘政奎说,这些问题影响着红十字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此次法律修改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刘政奎建议,去行政化后,应允许红十字会从社会捐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红十字会事业的管理和发展,也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委员方新看来,政府和红会应该是伙伴关系,红会作为政府的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其他相关的职责,政府则支持和监督红会的工作。
但方新也指出,部分政府将红十字会当成自己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个单位,直接调拨红会的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
“从红会的角度讲,它的独立性不够,相当多的地方红会较多地依赖政府的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去主动开展工作。”方新表示,红十字会官僚化和行政化的倾向是存在的,公众对此也有较多诟病,修订草案应该更清晰地阐述政府与红会的关系。
委员杨震提出,为便于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红十字会各自的定位,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在政府指导下作为独立法人依法自主履行职责”。
杨震还认为,红十字会法的修订要在法律上正确定位其与政府的关系,减少自身的行政色彩,凸显公益性;政府也要改变在红十字会组织中的相对模糊的角色定位,不缺位的同时也不越位、不错位,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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