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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省讨薪案发回重审:撤销一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

陈虹伟、谢庆/法制网
2016-06-29 15: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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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9日讯,今天上午,记者从陕西岚皋县赴河北青龙法律援助律师陶安平处获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龙县法院一审陕西岚皋县农民工讨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秦皇岛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发回青龙县法院重审。

2016年1月25日,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陈守延4年、覃佐银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处高旭、张中宝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除高旭外,其他3人均提出上诉。案件回放:2012年10月,陕西岚皋县人陈守延、魏伦田与河北青龙县江成矿业公司签订了承包采矿合同,约定地上采矿20元/吨,地下采矿46元/吨。根据采矿安全相关要求,二人又于2013年4月1日以陕西康仁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从2013年6月,江成公司开始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14中期开始,发展到只能由陈守延和魏伦田每月给工人提供1000元生活费,2014年底,青龙县委政府出面解决300万支付民工工资。2015年,陈守延和魏伦田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工人不满,砸毁二人办公室。2015年6月28日,180名工人向青龙县政府提交上访信。7月2日,青龙县劳动和信访以及公安等部门组织陈守延和魏伦田到江成公司对财务账,证明拖欠1498万余元。

由于没有支付时间表,7月3日早晨7点30分,陈守延和魏伦田手下百余工人到青龙县政府门前拉横幅请愿,后被警察用催泪弹驱赶,青龙警方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了20余人。青龙县警方最终将陈守延、覃佐银、魏伦田、张忠宝、高旭、陈复勤六人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

2016年1月25日,青龙县法院对其中4人进行了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1日,青龙县江成矿业有限公司刁沟铁矿采点承包人被告人陈守延安排青龙县矿业公司工人覃佐银虚构工人工资部分款项额,并于2015年7月2日在刁沟铁矿采点召集班组长及部分工人,让其次日去青龙县政府要钱,并安排高旭雇车。2015年7月3日将上访工人拉倒青龙县政府上访,于当日7时许和12时许两次非法聚集在青龙县政府东入口处,有部分上访工人打着讨要工资等横幅标语,公安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时又有部分人员同执勤民警发生冲突,造成该县政府东入口处人员和车辆堵塞,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法院认为陈守延、覃佐银组织百余名工人在政府前聚集,系首要分子,高旭、张中宝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1月25日,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陈守延4年、覃佐银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处高旭、张中宝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除高旭外,其他3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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