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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作者起诉《九层妖塔》侵犯著作权,电影方被判道歉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6-28 12: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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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对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知名小说《鬼吹灯》的原著作者打赢了一场侵权官司,不过,电影导演陆川也免于站上被告席。6月28日,《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

《九层妖塔》电影方被判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天下霸唱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未获法院支持。

2015年9月,改编自《鬼吹灯》系列小说第一部《精绝古城》的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同年10月26日,天下霸唱发表声明称,自己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完整的著作人身权;任何机构及个人未经其本人许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编上述作品。

2016年1月,天下霸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其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

据央广网报道,天下霸唱方面曾表示,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天下霸唱即使出卖了作品的全部版权,也依旧拥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改编完的内容不能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也不能对原作品有歪曲和篡改。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吴献雅介绍,《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其声誉为构成要件。天下霸唱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此外,由于天下霸唱方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社会关注的《九层妖塔》电影导演陆川是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吴献雅法官称,陆川只是该电影的导演和编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影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而制片人是指电影的出品方,即本案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因此,陆川并未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宣判后表示,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天下霸唱的代理律师王韵则称,对于是否认可此判决结果,他将与天下霸唱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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