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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配套法规修订在沪研讨,三类机构可直接申请登记
6月24日,来自各行各业的近40位相关专业人士聚集在上海交通大学,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献计献策。上述两个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的配套法规,《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而配套法规也需在此之前作出调整。此次研讨会后汇集的专家意见将由上海交大在近期提交给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
5月26日,民政部发布通知,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介绍称,《慈善法》将于9月正式实施,两个配套条例的修改,将更好地适应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发展实际,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法》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依照《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原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对此,研讨会上专家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方面,这个名称无法与国外进行交流,意思不好理解,翻译出现问题;另一方面,这类组织的特性通过名称体现不出来,而改用“社会服务机构”这个名称则很好地反映了这类组织的工作特性。
专家认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这个定义不仅概括范围更全面,而且也能准确地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进行分类处理,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必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仍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
对此,研讨会上,相关专家认为,由此形成的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行的登记管理体制,是对原有双重管理体制的完善。这种管理体制对大多数社会服务机构来说,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登记非常便利,对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专家建议删除“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
研讨会上,相关专业人士就两个条例的修改逐一讨论,主要聚焦十二个问题。
如关于依法活动的问题,专家认为,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三条,“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用法不能涵盖诸如外国公民等。因此建议第三条,修改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关于设立条件的问题,专家认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应该是动态监管,门槛设置较低,尽可能吸收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建议删除第十一条”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关于分支机构问题,专家建议放开对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限制,代之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的规定。
关于权利救济问题,专家建议增加相关权利救济的内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都详细罗列了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处罚的条款,但没有一个条款涉及权利救济,这在义务权利上是不对等的。
“我们将汇集并总结近40位专家的意见,预计在6月27-28日将意见提交给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徐家良告诉澎湃新闻,“两个条例修订稿都会在9月1日前公布,以配合《慈善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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