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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7月1日起,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其中,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由2015年度的2290元增至2494元,增加了204元;下限则由2015年度的254元增至282元,增加了28元。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2015年度的3924元增至4276元,增加了352元。
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上述规定。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与往年不同的是,《通知》将补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原先的1%-8%降至1%-5%,并明确规定补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这也是首次对补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进行明确限定。
为提高办事效率,本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可采用网上调整的方式,各单位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相关手续。
核定缴存额后1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
《通知》明确,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通知》还明确,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公告),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通知》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此前的规定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月缴存额上下限方面,则首次对补充住房公积金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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