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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称冤戴抢劫罪名11年,状告广州白云区公检法将开庭
湖南岳阳市民龙君说,他突然被变成了“抢劫犯”。
2015年9月,龙君与用人单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其开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却告知:2005年“龙君”曾因在广州犯下一桩抢劫罪而获刑4年,因此无法出具证明。
这让龙君想不通:“彼时我正在岳阳读大学,怎么会在广州有犯罪记录?”他说,此后经核实相关信息及DNA检测,发现办案机关履职有误。
不满自己冤戴抢劫罪名11年,龙君要求广州白云区公检法三部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他将上述三部门告上法庭。
龙君的代理律师李茨安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在岳阳中院撤销岳阳楼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后,本案将于6月30日开庭。
人在湖南读书,却显示在广州获刑入狱
教育部下属数据库显示,龙君确实于2006年从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 韩章 图龙君出生于1986年,家住岳阳楼区枫桥湖社区。2004年至2006年间,他就读于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并取得大专毕业证书。
毕业后,龙君先后换过几份工作,直至2008年到岳阳市公园上班,他才稳定下来。但2015年9月龙君打算与单位续签合同,单位要求提供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他却遇到了一桩麻烦事。
原来他到户籍所在地枫桥派出所开证明时,被告知:有一个“龙君”于2005年4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刑拘,因犯抢劫罪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刑四年,2005年至2009年在广东坪石监狱服刑。
“抢劫犯龙君”与他身份证号码相同,故枫桥派出所无法为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明明在岳阳的学校读书,怎么会在广州被刑拘,且被投入监狱服刑?”龙君无奈地表示,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受阻,工作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此后,他和母亲多次到岳阳市公安部门询问,均被告知“只能去广州请当地警方办理此事”。2016年2月,他先后致电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法院等相关部门,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律师:抢劫犯自报“身份信息”,未经核实就被判刑
龙君展示自己2005年和同学的合影以及自己2006年获得的毕业证书。上述时间,另一个“龙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 韩章 图2016年3月,龙君决定聘请律师,前往广州维权。
抢劫罪是怎样来的?龙君前往广州的第一站是白云区法院。3月11日,他和李茨安律师赶到法院,欲查询判其抢劫罪的法律文书。
“法院当时只提供一份未加盖公章的‘龙君’抢劫一案判决书。法官助理答复,领导不在,无法盖章。”李茨安说,经他们要求,几天后,法院向他们邮寄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显示:龙君,岳阳市人,高中,农民,住岳阳市中山区采桑湖镇毛家湖村。在住址后,判决书上还标注着: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可事实上,岳阳市根本没有“中山”这个行政区。
判决书称,龙君因本案于2005年4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2005年7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判决书还显示,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日7时许,龙君伙同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后,由一同案人在白云区石井街,租乘王国定驾驶的价值2250元的摩托车,当车驶至石井街红星村浮山附近路段时,事先守候在该处的龙君与同案人持刀对王实施威胁,抢得王的摩托车。此后,龙君与同案人在推车逃离现场时,被治保人员人赃并获。
2005年7月26日,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龙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方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此,判处龙君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09年4月1日止。
李茨安说,在广州期间,他们还赶往白云区公安分局及负责办案的龙井派出所。在他们要求下,龙井派出所同意核实龙君身份,对比了脸部影相正侧位3张、身高、双手指纹、掌纹、DNA检测结果等信息。
“经比对,警方初步判定相关认定事实错误,但没给书面结论。”李茨安说。
诉求未果,状告广州白云区公检法三部门
掌握上述信息后,龙君向白云区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提出和解协议,要求对方立即删除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中关于龙君的不良信息记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害、精神赔偿等费用12万元。
“但这些要求未得到积极回应,他们给出的赔偿从1万加到2万,又一步步加到7万,而且犯罪记录至今未删除。”李茨安说,协商未果,他们只有诉诸法律途径。
2016年3月23日,龙君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
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三部门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他还恳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广州白云区公检法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不过,岳阳楼区法院以“司法机关履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龙君不服上述裁定,向岳阳中院提出上诉。5月9日,岳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岳阳楼区作出的民事裁定,指定岳阳楼区法院立案受理。
岳阳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全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资源库中“龙君”(犯罪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与上诉人龙君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同一号码,上诉人认为该犯罪记录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以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了其民事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不予受理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6月23日下午,龙君的母亲殷修凤告诉澎湃新闻,法院受理此案后,广州警方找到她,希望与她协商撤诉,不要再走法律程序。
殷修凤表示,在协商的过程中,她要求对方尽快删除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龙君的犯罪记录,对方承诺在一个月内消除,但希望她能先撤诉。“我说一个月也可以,但要求他们在协议里写明每超过一个月赔5万元钱,他们又不敢承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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