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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民企股权被估价0元后拍卖,深圳法官违法致损失七千万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2016-06-24 07:5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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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公司所持股权评估值为0元。

广东深圳一起经济纠纷案历时6年悬而未决,在这6年间,曾与此案有过交集的两名法官、一名律师相继被查:曾任深圳龙岗区法院院长、深圳中院副院长的黄常青涉嫌受贿犯罪,被提起公诉;龙岗区法院原审判员史邵宁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已在审查起诉阶段;黄常青的铁杆“麻友”、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蔡文生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5月26日,这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广东省检察院列为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广东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区法院原审判员)在承办深圳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浙江某公司持有的深圳某公司40%股权案中,故意违反执行程序,使浙江某公司持有的40%股权被低价拍卖,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7463.625万元、红利损失80余万元。

6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确认,史某即深圳龙岗区法院原审判员史邵宁,史邵宁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暂被取保候审。

龙岗区检察院认定龙岗区法院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规定。

企业40%股权被龙岗区法院评估为0元

此案源于两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2010年5月17日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显示,2007年2月,彭伟苗的深圳市龙岗区伟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伟发”)与施仲谋的浙江义乌市商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义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资成立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义乌公司”),龙岗伟发出资120万,占60%股权,浙江义乌公司出资80万元,股权为40%。

合作不到半年,施仲谋与彭伟苗因小商品市场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合作关系破裂。2009年10月30日,浙江义乌公司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浙江义乌公司无法行使深圳义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龙岗伟发公司违约在先,请求裁决龙岗伟发支付违约金800万元。龙岗伟发随后提出反仲裁请求,请求浙江义乌公司支付违约金1150万元。

2010年5月17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浙江义乌公司赔偿龙岗伟发690万元,加上支付的律师费等共计750余万元。

浙江义乌公司的负责人欧阳(化名)称,浙江义乌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赔偿金,但在2011年3月底,浙江义乌公司在无意中发现名下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已被转至一位不认识的人名下,13天之后又被转至廖国君名下(廖为深圳义乌总经理);2011年4月,深圳义乌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龙岗伟发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60%增至84%。

欧阳称,浙江义乌公司股权实际价值超过4亿,依据是其于2009年委托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深圳义乌整体企业价值(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价值为4.2亿余元。

然而令欧阳瞠目结舌的是,价值达数亿元的股权被龙岗区法院估价值为0元。

原来,龙岗区法院早在2010年6月29日就下达执行通知书,称龙岗伟发申请龙岗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

一天之后,6月30日,龙岗区法院随即出具民事裁定书,称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公司在深圳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40%的股权,而执行员就是龙岗区法院原审判员史邵宁。

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书显示,2010年7月15日,龙岗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浙江义乌公司40%的股权进行评估,经评估深圳义乌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497.16万元,浙江义乌公司所占4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值为0元

公告尚未送达,股权被330万元拍卖

2011年1月20日,龙岗区法院发布公告,称因浙江义乌公司下落不明,将查封裁定与评估报告公告送达,限其十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股权。

欧阳对龙岗区法院的做法并不认同,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在穷尽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公告送达。而这个案子的执行申请书载明了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个电话就可以直接送达或确认地址,但史邵宁却从未联系我们,而是故意将执行相关等法律文件寄往公司变更前的地址,致使浙江义乌公司对执行案件的情况完全不知情。

根据法律规定,公告60日视为送达,而就在34天之后,2011年2月23日,龙岗区法院再次发布公告,此时,股权已被拍卖。公告显示,2011年2月18日,杨志群以人民币3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股权。

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书显示,早在2011年1月17日,龙岗法院就已委托广东某拍卖有限公司对股权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0万元。这比1月20日的公告送达还早3天。

在知道股权被拍卖后,浙江义乌公司多次到龙岗法院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回应。浙江义乌公司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两法院均立案监督。

2013年10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确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规定,致使浙江义乌公司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其行为可能构成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将该工作人员涉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线索移送反渎部门查处。

黄常青、蔡文生曾介入此案,均被调查

2015年4月,《潇湘晨报》曾发布报道,揭露了曾任龙岗区法院院长的黄常青及律师蔡文生的密切关系。

该报道称,当时欧阳找到时任深圳龙岗法院院长黄常青,通过黄常青介绍,认识了蔡文生律师,欧阳随即聘请蔡文生为律师。蔡还曾打下包票:“在龙岗,没有我打不赢的官司。”

但案件仍然没有进展。“这个案子背后的关系太复杂,根本推不动。”欧阳认为,最大的阻力就是后来升任深圳中院副院长的黄常青,以及他的亲家——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尊玉。

澎湃新闻曾报道,黄常青嗜好打麻将,蔡文生是其铁杆“麻友”,两人关系密切,蔡文生打着黄常青的旗号揽了不少案件,有时候黄常青甚至连案情都不问就直接帮他给主审法官打招呼。

直到2015年,随着黄常青等人的落马,欧阳觉得案子终于看到了希望:2015年4月2日,黄常青被调查;同年4月7日,蒋尊玉被开除党籍、公职;同年8月7日,蔡文生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2016年6月22日,东莞检察院指控黄常青在担任龙岗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深圳中院副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披露此案称,犯罪嫌疑人史邵宁在此案中故意违反执行程序,导致浙江某公司因此多次组织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负责办理、全程监督,通过加强犯罪嫌疑人讯问,不断完善证据链条,从快从严逮捕犯罪嫌疑人。

当事人欧阳认为,史邵宁故意违反执行程序,造成其巨额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查明并认定其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挽回公司损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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