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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书曝出的银保潜规则:用高费率信用保证险对冲贷款坏账

澎湃新闻记者 徐庭芳
2016-06-24 07: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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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虚报费率增加保费套利,另一边是虚增赔款减少拨备计提,在信用风险敞口愈发扩大的市场环境下,保险、银行联合打起了信贷的“主意”。

6月14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在官方网站贴出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产险”)在向张家港农商行以及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业务时,分别以10%和7.2%的实际保险费率进行销售,与先前向监管部门报备数字不符,因此存在“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此举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做出总计34万的罚款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贷款信用保险前必须提前向监管部门报批产品费率,以此确定最终保费并严格执行;但在该案例中,险企隐瞒监管当局私自增高了费率、提升了保费收入,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通过购买信用保险为企业做贷款担保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篡改实际费率条款。”亚太财险互联网产品总监万鹏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原为精算师的他看来,私改费率已经犯了行业’大忌’。

“这种违规现象在以前并不常见,因为涉及税务、拉高赔付及合规方面问题,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而且保险公司介入贷款业务也只是这几年的事。”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然而据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在涉及贷款增信业务,尤其是贷款企业、银行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私增费率实为多方协商下的结果;而保险不惜以触犯法律为代价进行业务操作,皆因其中存在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

“灰色”的保单

所谓贷款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银行(包括其它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贷款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该类产品主要用于企业贷款增信,银行在向保险公司购买该产品后,即同时成为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违约,银行就可获得险企赔款以弥补贷款产生的坏帐。

据记者观察,这一产品的保险期通常为3个月至3年,保费取决于费率以及最终赔付额度;同时产品保费由银行支付,并以相关手续费的形势转嫁至企业,银行实质上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监管当局提及的两起“贷款信用保险”案例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特征,实际上属于行业的“灰色地带”。

“这个保单明显违规了。第一是费率严重超标(高),且赔付后无追偿权,理论上属于非正常保单。”某财险资深人士老刘告诉记者。

根据处罚决定书描述,太平财险于2014年9月同张家港农商行签署了为期3个月的贷款信用保险协议,实际操作费率10%,获得保费收入199.21万元;2014年12月太平财险又与苏州银行签署了为期12个月的协议,实际费率7.2%,保费收入189.65万元。同时太平财险不具备二者的追偿权。

在老刘看来,且不论险企是否更改了费率数据,上述两项协议在设计上就存在明显违规,一是产品费率高的离谱(为普通标准近五倍),二是追偿权的丧失。

据他透露,贷款信用保险的费率通常最高不会超过2%,即便是较为特殊的产品,在结合贷款方信用等级、用途、还款能力等设置调整系数后,最终的预定保费也只会上下浮动30%;而在该案例中,险企的实际费率急剧上升至10%以及7.2%,相当于保费直接涨了五倍和3倍多。

这如何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举个例子,以10%的费率、199.21万元的保费收入计算,那么张家港农商行实际获得的最高赔付额度为1992.1万元(199.21/10%);在保额(即最高赔付额度)不变的情况下,若按业内通常的费率标准2%计算,银行就只需支付保费39.82万元(1992.1*2%),相当于保险公司直接减少了159.39万元、4倍的保费收入。

而在赔付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越高的费率能帮助险企获得更高收入,从而减低承保风险,由此费率成为同类产品之间竞争的关键指标。

二是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并不具备赔付后的“代位求偿权”(又称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能够向理应承担责任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险企放弃追偿权后,如果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就无法向第三方、也就是贷款企业追讨损失,而对应的银行方面仍能够要求企业全面偿还贷款。

“从具体条例来看,(说明)保险公司渴求无风险收入,或者说,财险公司认为这项业务的风险太高了,在这上面不赚钱。”老刘解释道。

坏帐“算盘”

问题在于,险企私增费率时,银行是否对此完全一无所知?尤其是最终要为此买单的贷款企业,对大幅提高的保费是否能够坦然接受?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道出实情:私增费率其实这多为三方合作协商的结果、行业内部“潜规则”。

“这项业务主要是由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对接,一般也都是分行或者支行客户经理在做,总行只做超大型客户,大到国有大行小到地方城商行都有参与。”某大型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刘姓负责人(下称L先生)告诉记者。

据他介绍,银行会根据贷款金额量级,来决定其投保额度,规模上至几亿、下至千万;而保险公司也会根据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情况拟定费率,推算出应付保费,而通常费率越大、保费也就越高,贷款企业的违约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在确定保费、费率、保额三个关键承保数字时,险企、银行、贷款企业都会经过较为深入的沟通协调以满足各方需求。

而该案件在万鹏看来,私增费率更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间的“合谋”,据他介绍,“现在业内的常规’玩法’是,双方私下事先约定’捆绑式’的条款,一旦发生违约赔付,一是允许险企赔付后能够追偿(在上述案例中已放弃),又或者对最终损失按事前说好的比例进行分摊赔偿。”

老刘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放弃“足额”赔付,即险企与银行协商后只调取其中一部分出险进行索赔,以此减少险企整体损失,“比如总保额1992.1万,保险公司只赔付相当于实际保费收入的199.2万,其它仍由银行自行消化。这样拉平营收后,保险公司至少不会亏。”老刘解释称。

多位业内人士都向记者明确表示,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都属于违规操作,并且已经触犯了多项监管条例,甚至有为银行“走账”嫌疑。

然而对银行而言,在“多付多赔”原则下,银行通过保险公司增信越多,账面上能够对冲的预期坏帐也就越多;在利用贷款信用保险增强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的同时,还能缩小其风险敞口,进而减少银行的拨备计提,达到增加当期帐目利润的目的。

对保险公司来说,只要保证赔付率小于一定范围内就能够实现该险种盈利;甚至即便利润为零,只要保费足够覆盖其“赔付+费用”,那险企依然没有亏损,因为整体保费规模依然是上升的。

财险必争之地

“原先购买信用保险的银行并不多,是这两年来刚兴起的业务。”据L先生介绍,以往银行要求贷款企业企业增信,一般是通过让企业与担保公司合作完成;由于担保承担的是无条件连带责任,而信用保险是赔付过程中存在免责条款限制,赔付条件相对比较苛刻,因此不属于主流担保方式。

然而在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建议后,信用保险倏忽迸发生机;外加占产险公司业务七成以上规模的车险盈利艰难,信用保险已被不少财险公司提升为下一个产险市场的蓝海。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至今,保监会已完成对超过40逾款信用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的批复,其中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有12款,个人汽车消费履约保证保险有5款;此外还有6款面向中小或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绝大部份瞄准的是个人消费和中小微企业信贷领域。

与传统担保公司相比,保险企业做贷款信用保险增信确实存在优势,例如门槛低(保费低,一般千万级别保额费用也就几十万),信用风险低(背靠大型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灵活(费率可与险企商谈调整)等。

“虽然银行、保险都做风险管理,但银行本质上是风险的规避,而保险则无风险不生存,双方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可以作为银行天然、合法的坏帐核销处理渠道。”老刘认为。

更重要的是,由于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贷款增信通常需要实物抵押,对那些抵押物较少、流动资产不多的中小企业而言,低保费、灵活赔付的贷款信用保险更符合自身条件。

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地方政府对贷款信用保险采取补贴制度,在申请贷款信用保险时,不仅能享受相对市场较低的费率,还能享受在信用评级、保费、利息等方面的补贴;又或者政府部门按一定比例与险企、银行共同承担逾期风险,为特定中小企业提供便捷融资服务。

“叫座不较好”的信用保险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即便“好处多多”,贷款信用保险依然在业内“叫座不较好”。

无论在上述案例中太平产险私自改变费率条款的初衷如何,承保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本身对是险企的风控能力也是一种考验,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不少地方政府甚至鼓励银行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保险公司正成为银行坏帐的最重兜底机构,但实际上这类业务’叫座不叫好’,因为险企需要承担的风险太高了。”据万鹏透露。

一个现实情况是,在中国经济整体下行的大背景下,银行信贷风险和坏账比例不断提升,信用保险这一尚未被开发的“处女地”却已成为银行对冲贷款违约风险的又一手段。

万鹏指出,由于险企本身无法把控贷款方的借贷资格,而小额信贷业务更多依赖于借款方的风险识别力,因此险企对这一业务的把关必须万分小心,“保险公司不能为了几百万的保费来赌博,一旦银行方面产生大规模违约,保险公司承担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险企尤其要警惕可能发生的风险传递,并建议保险公司能更多参与到借款人审核、借贷平台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整个流程中,而不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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