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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发出“表格式”判决书,学者:改革关键在于“说理”
6月13日,北京昌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表格式”判决书。该院副院长张宝武说,昌平法院将积极推广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化等格式化裁判文书,当繁则繁,该简则简,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学者分析指出,“表格式”判决书只是涉及司法改革的技术问题,不关乎根本性改革内容,裁判文书的改革关键在于“说理”,“改革最终要回归司法规律”。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明确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若干项改革措施,包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采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
据澎湃新闻观察,近三年间,福建、安徽、陕西、山东、湖南、新疆、北京等地法院陆续进行了裁判文书改革,先后发出全省首份“表格式”判决书。上述判决书大多涉及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简易程序案件。稍有区别的是,2013年10月,湖南长沙中院在试点裁判文书改革时,还制定出分论式裁判文书样式和速裁式裁判文书样式,并根据案件类型、当事人是否到庭等情节,细化出8种裁判文书格式样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分析指出,“表格式”判决书只是司法改革中的技术问题,不关乎根本性的改革内容。法院出于效率考虑出具“瘦身”判决形式,只是基于形式上改变,不宜夸大其改革意义。
“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要逻辑清晰,层次清楚,段落分明,都不会影响司法效果,复杂的案件也完全可以采取‘表格式’作法。”许身健认为,改革最终要回归司法规律。
澎湃新闻经搜索发现,早在2003年10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对6起盗窃案进行集中简易审理后,即出具了“表格化”判决书。当年6月,该院出台了《试行部分盗窃案件判决书表格化制作的意见》。上述意见指出,“表格化”判决书目前暂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范围内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盗窃案件。该院还将拟出的盗窃案件表格式判决书模板输入法院内部网站,审判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可直接调取填充。
不过,此后近十年,媒体上鲜见法院关于采用“表格化”判决书的宣传报道。直至2012年5月,深圳市中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宣布启动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推出表格式、要素式、令状式等简易裁判文书。
据《广州日报》报道称,深圳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是以一审法院某些类型化且案件数量大的案件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着手文书改革的先行先试。试点选择在宝安、罗湖、福田三个区法院同时开始,待改革工作取得较为完善的成果后再在全市推广。
深圳中院介绍说,“瘦身”式判决书包含以下三种格式: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要素式裁判文书要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表格式裁判文书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
“裁判文书的改革核心在于‘说理’,即书写正义。”许身健表示,法院可在形式上进行探索,形成常态性的格式,毕竟好的文书格式对于说理也会有帮助,“不过,采用何种文书,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选择适用。”
“在使用简易裁判文书时,应根据案件的特点、类型、具体案件的操作规程以及设计的文书格式来使用,切忌将不应简化的复杂案件简化处理。”新疆乌鲁木齐中院政治部副主任张俊曾认为,如果法官认为适用简易文书不能将某些案件的事实以及法律争议讲清楚,则应使用传统文书格式,确保审判质效。
“法律文书的适用虽然是属于法院内部的权利,但也应尽量统一规范,不宜‘百花齐放’,影响法律严肃性。”许身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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