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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增速骤降,国务院发文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在反垄断的同时,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将利剑也指向了政府自身。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可以看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发布该《意见》恰逢民间投资增速创下纪录新低。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9.6%,已降至10%以下,创2000年5月以来新低。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恶化,同比增长3.9%,创下了纪录新低。
根据《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这些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意见》强调,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具体的审查方式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意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大审查标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竞争政策要求同时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但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一直将重心放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实质性动作则较少。国务院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不仅如此,当下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国务院指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能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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