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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里面,谁说了算?
先讲一个故事吧。
小说《鬼吹灯》里面,他们在盗墓遇到守墓怪兽时的一段对话。
假如你有这如山的珠宝,
然后请了一个护卫来看守,
那请问:这些珠宝是属于你的,
还是属于护卫的?
小说里面的回答很有意思:除非你有绝对的能力控制这个护卫,否则珠宝就不属于你!
所以,传统律所改革遇到的最大问题,其实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律所,这种特殊的组织,是属于谁的?
01.
律所里面最大的问题
律所是合伙制,但是又不是合伙企业。这种别扭的组织,缺乏一个很明确的法律定位。
所以,税收问题其实算是律师行业的原罪,最大的原因不过是“定位”一直不明确。
不过如今看来,律所不属于“主任”的,但既然不属于“主任”的,为何“主任”会说了算呢?
既然律所,属于全体合伙人的,那为何普通的合伙人没有决策权?为何在重大问题上被边缘化?
这两年来,我遇到过一些律所的合伙人,他们在做什么?在商议如何表决,让老“主任”出局。
这也是律所的特殊体制决定的,当“属于谁”无法确定的时候,要么就“逼宫”,要么就离开,或者另立山头。
对律所的“老主任”(一般也是创始人),显得有些不公平,毕竟是自己辛苦一辈子创立的,但这能有什么办法呢?
要控制住自己的律所,往往就是要求主任资源要最多,业务要最大。但当年轻的合伙人崛起之后,业务创收超过了主任呢?
所以,结局往往也是,合伙人跳走,留下“老主任”守着自己的律所,日渐孤独;而那些去创自己律所的,再过些年又会面临当初的问题。
问题会循环,会重复。这些年律所的发展,所谓的分分合合,其实也不过如此。
02.
律所的治理机构
这种传统体制下,所有者缺失,带来的致命问题就是律所的治理问题。
既然谁都不是律所的“所有者”,谁也无法真正代表律所的利益,那这个治理结构怎么做呢?
律所“主任”可以代表整体的利益吗?他如何既要做管理,又要做业务,那他的行为,是首先维护“律所的利益”,还是“自己的利益”呢?
他的收入来源来自哪里?如果都是来源于自己的案件时,那何以相信他会花精力维护整体利益?如果来源不是自己的案件,那万一合伙人不同意给他管理收益怎么办呢?
所以,特别是当“主任”的管理工作,本身不能带来收益的时候,那他行为就很难确保都能维护“律所整体的利益”。毕竟,反人性的制度,总是令我们有所怀疑。
那合伙人的行为呢?他们的收入来源是哪里?他们的行为出发点是维护谁的利益?
当一个律所缺乏一个很具体的、很明确的共同利益时,有效的治理从何而来?
谁都无法想象对方的行为出发点是“律所整体利益”,而且谁也无法从“律所整体利益”中短期获益,那治理结构往往就是僵局。
律所的决策就很麻烦了,往往也是有决议,但无执行;有管理组织,但是无法实现管理效果;各自忙碌得要死,而律所整体的发展,一切随缘。
这也是为什么我觉得金杜非常了不起的一点(延伸阅读:金杜的优势是什么?),他们最开始就想清楚了“属于谁”,然后什么是“共同利益”,合伙人又如何从“整理利益”中获得利益,所以,整个治理结构非常有后劲!
这是看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的事情。形式上的都有,但是实质上的都大打折扣。
这其实也是当年美国银行的缩影,要知道,当年美国的银行都是合伙制,而银行的本质是服务性质,这就带来很大的问题。
最后一个由合伙制改成公司组织的银行,就是高盛银行。他对合伙制的坚持也没有多久的时间。
03.
关于改革的其他探讨
改革的最关键的核心,就是如何建立“整体利益”,而且这个利益是具体的,明确的,而不是抽象的。
这是一个难题。因为有了这个利益核心,才能让治理结构变得有意义。
如果按照现代企业的结构,“主任”的角色其实相当于“CEO”,他的目标就不应该是自己的业务。
但如何保障他从事CEO的收益呢?这涉及到整体结构的调整。这一点,在传统律所上很难体现。
传统的大型律所,如今以规模化领先,但是如果不在“治理结构”上深化改革,未来10年的光景,就未为可知了。
但如果他们在“治理结构”上改革取得突破,那时候中小型律所是真的就要举步维艰了。
不过,谁说得清呢?毕竟,谁都想说了算,在说了不一定算的时候,非得想说了算,这也许会带来大麻烦。
这个话题,是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话题。
节后第一天,特别适合探讨一些深层次的话题,如果有兴趣,我们会建立一个小范围的“律所改革探讨群”,继续深化这一话题。
另外,我们也会在不同的城市举办“传统律所改革发展研讨沙龙”来不断探讨这一话题,如今已经走过了20个省会城市了。
也欢迎大家的参与。改革是我们这个行业整体面临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的参与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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