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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7月1日起大中城市将全面启动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6月8日,澎湃新闻从公安部召开的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区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意见还明确,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此外,意见还指出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仍需回户籍地的情形: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1月部署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以来,10个试点地区深入开展一对一跨省异地受理试点,22个省份全面启动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目前已累计办证170万张;全国共设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3万余个,已受理挂失证件640余万张,收到群众捡拾证件4万余张。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指出,从7月1日起,“三项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将进入第二阶段,各地要把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要采取多种措施收集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尽可能减少丢失、被盗证件流散社会,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同时按规定发还、销毁证件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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