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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罕见提审聂树斌案,专家:或为判无罪,“尚无先例”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分析称,针对聂案的提审或因涉及“无辜者被判有罪”的司法错判,最高法决定直接提审有助于维护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形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案属于再审程序中的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会指派检察员出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最高法针对聂树斌案进行的提审决定,或是为了宣判被告人无罪,“这一作法尚无先例。”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据新华社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超过30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
“前有最高检抗诉陈满案,后有最高法提审聂树斌案,均创下了司法先例,此举凸显最高司法机关正不遗余力地为平反冤假错案发出声音。”易延友表示,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层的政治决策意愿显现,包括对于无辜者不被追究的法治原则的强调和重视,再加上媒体、学者、律师们在冤假错案上的持续关注和推动,都为冤案平反提供动力。
易延友认为,最高法提审聂案正是在有意推动冤案平反。“无论体制内外的力量都在关注聂案进展,最高法院应该是关注到整个社会舆论的持续发力,最终下定决心作出提审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
在此之前,最高法直接提审的情形甚为罕见。据澎湃新闻查询,最高法曾在2003年曾提审过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案。有专家认为,此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首次提审的刑事案件。
“刘涌案经由死缓判决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该案是最高法认为下级法院判轻了才作出的提审决定。”易延友解释说,聂案与此不同,最高法完全可以指令山东省高院或是其他高院进行再审,此次对聂案作出提审决定,回应舆论持续关注,力度足够大。
“聂案早前是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但这只是申诉的一个环节,并不必然导致再审。”易延友说,山东省高院为复查聂案做了大量工作,认定聂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更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聂树斌案存在诸多疑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对其进行再审是必然的。”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聂树斌案跨越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最高法提审具有公信力,也显示了最高法排除一切阻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邱兴隆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复查制度”,这是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的一次尝试,即最高法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授权给山东高院,复查其实是再审的一部分内容。“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公告中对于山东高院复查结果的认可,或已表明以后复查程序的一种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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