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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秋季学期开始,上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在上海市已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上海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通知指出,对上海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通知要求,对上海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作业本)。免费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具有上海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通知提出,对上海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的在籍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内容是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通知要求,统一确定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对上海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含免学杂费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78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各区县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高于上海市基本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并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办学规模的学校,合理确定调整系数。市级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实际补助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水平高于上海市基本标准的,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扶持条件。
根据通知,上海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乡村教师扎根农村课堂,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施激励,落实乡村教师激励措施。同时,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到位,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3号),落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以保障学校校舍安全为核心,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校舍使用情况,紧密结合校园建设规划,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消除学校校舍安全隐患,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辖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同时,将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统筹并予以落实,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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