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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让陈满等蒙冤者重获公正和自由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该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问题。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援引同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对马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同类案件依法正确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于英生申诉案和陈满申诉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的典型案例。通过监督纠正上述冤错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握纠错标准,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重视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成功案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同时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推动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使有罪的人最终受到法律追究。
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指导地方检察院牢固树立正确监督理念,依法、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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