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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捕鱼破坏鱼类繁殖,南京3男子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月3日,在“世界环境日”前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一年以来的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院获悉,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南京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共收案307件,其中刑事65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65件刑事案件中,有43件均因电捕鱼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刑事案件的66%。
针对此类常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形式,南京中院还公布了一件典型案例。
2005年3月至8月,南京高淳固城湖处于禁渔期。在此期间,2015年5月4日晚22时许,徐生亮、孔德全、唐早青三人却携带电瓶、变电器等工具,来到固城湖水域,捕得鲫鱼、白条、鲶鱼等多种水产品。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认为,徐生亮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庭审期间,三名被告人表示自愿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后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决被告三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
南京市中院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高淳区有一些居民、村民以好玩为由,在每年固城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电捕鱼破坏环境行为屡禁不止。
南京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兵表示,电捕鱼的方式会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和灭绝,伤害湖内其他生物,造成鱼的生物饵料减少,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李兵还提及,一些居民通过电捕鱼方式,电死大量的鱼及其他生物,但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也影响固城湖作为高淳人民的饮用水资源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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