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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拥堵费不是简单行政行为,不能为了收费而收费
检察日报6月1日消息,5月30日,有一位专家的观点在朋友圈被转翻了天,这个人叫毛保华,是中国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一句:交通“拥堵费”应该在每天20到50元。结果就火了,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5月31日央广网)。
其实,关于北京征收“拥堵费”的消息,由来已久。北京市交通委缓堵处副处长周天在做客中国之声时说:“其实从2010年第一次28条缓解交通拥堵的措施出台的时候,就提出了拥堵收费的设想。”梳理媒体报道可以发现,仅从去年底以来,就有包括交通运输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交通委在内的多部门负责人对“拥堵费”征收做出过回应。近日,在北京政协的雾霾治理协商会上,北京市环保局和交通委等部门明确表示,已经初步制定交通拥堵收费政策方案和技术方案,目前正处于进一步研究和论证阶段。
征收“拥堵费”,实质上是用价格杠杆来调整市场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也是一些国际大城市采用的一种市场化手段。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国家通过征费治理拥堵并收到了较好实效,如在最早征收“拥堵费”的新加坡,高峰路段平均车速就提升了近20%,效果是明显的。
但是,“拥堵费”决不是一收即灵的,它只是众多缓解交通拥堵的措施之一,是一个选项而已,决不是唯一。比如2008年,美国纽约市议会表决通过了在曼哈顿区征收“拥堵费”的提案,结果因招致市民和州议会的强烈反对,8天之后便寿终正寝了。
北京市征收“拥堵费”也同样存在市情民意问题。有市民认为,拥堵并不是我们个人造成的,也不是我们买车的人造成的,而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布局不合理造成的,所以“拥堵费”并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有人觉得,限号都解决不了,收费肯定也解决不了这些问题……显然,市民对征收“拥堵费”存在抵触情绪。
由此可见,征收“拥堵费”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行为,不能为了收费而收费,更不能头脑一热就决策。其实,通过征收“拥堵费”治理拥堵,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影响和改变市民的出行方式,而不是限制人们自由出行的便利。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应该落在如何切实降低市民使用小汽车的强度上,引导人们自觉自愿地外出不开车。
就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给出药方:“首先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来推动优选公交成为公众的出行习惯。第二个方面,要强化交通规划引领,通过一体化的交通规划和综合的开发建设,建立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的模式……”
这说明,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决不能单纯地与“国际接轨”。行业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当充分论证,民主决策,防止政府被指责为“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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