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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危险驾驶审判白皮书:醉驾者多为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较高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05-31 17:3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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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2011-2016年长宁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白皮书》。 赵昀 澎湃资料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5月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1-2016年长宁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绝大多数为上海市常住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高且多具有稳定职业等。此外,这些被告人大多心存侥幸者居多,且对法律界限认知不清,存在模糊认识。

2016年3月以来,上海集中开展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在此背景下,长宁法院对该院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受理的千余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进行分析梳理后形成白皮书。

醉驾案被告人文化程度高、多有稳定职业

2013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某公司项目经理白某酒后驾车,行经路口时撞向路中心隔离带后失控行驶到对方车道,继而撞倒三辆电动自行车,致使三名骑车人受伤,其中一人送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案发时白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0mg/ml。经认定,被告人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长宁法院认定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长宁法院除了审理本辖区范围内危险驾驶案外,还负责审理上海全市高架道路的危险驾驶案件。因此,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反映的情况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据统计,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至2016年4月30日,长宁法院共判处危险驾驶案1198件、1199人,均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近3年,这类案件数量每年均为300余件,呈现相对平稳趋势。

据长宁法院刑庭庭长周宜俊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如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绝大多数为上海本市常住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高且多具有稳定职业、危险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主要为小客车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1198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被告人系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白皮书还指出,被告人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事故发生概率成正比。

另外,虽然“醉驾案”被告人认罪态度普遍较好,但也有少数被告人为逃避处罚采取驾车逃逸甚至暴力袭警等手段,结果被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界限认知不清

“醉驾案”为何频发?长宁法院副院长宓秀范介绍称,首先是因为行为人法制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者居多。她说,从判处的1199名被告人来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mg/ml以下的有754人,占比近七成,他们对醉驾具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对醉驾入刑也都有所知晓。但大多抱有“自己酒量好,开车没问题”、“路线不长,交警不会查到自己”、“在高架上行驶,交警不会设卡检查”等侥幸心理,置法律于不顾,置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这反映出部分被告人在主观上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生命的尊重,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有少数被告人遇到交警检查,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弃车逃逸、驾车冲卡、找人顶包等行为。

另外,一些被告人法律界限认知不清,存在模糊认识,也导致了“醉驾案”频发。宓秀范表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二轮摩托车是否机动车?道路是否包括停车场、小区内道路?酒量好是否就不构成醉酒驾车?酒后休息一段时间自我感觉清醒了,是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对于这些问题,部分被告人还存在模糊认识。

宓秀范说,有的被告人认为燃油助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长期骑行,未申领驾驶证,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饮酒后仍然驾驶。有的被告人认为,停车场内驾车、从小区门口开到车库或者从车库开到小区门口等待代驾等,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的被告人认为自己能喝一斤白酒,喝个三四两不会达到醉酒程度。还有的被告人认为,酒后已经休息了几个小时,自我感觉比较清醒了,应该达不到醉酒的程度。

实际上,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相关法规,醉酒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

代驾服务不规范也会导致危险驾驶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件中,有24个醉酒者曾使用过代驾服务,说明他们已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

长宁法院刑庭庭长周宜俊透露,在所办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反映饮酒后曾联系过代驾,但因等待时间过长或难以联系到代驾人员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的代驾人员到了指定地点找不到代驾车辆,要求在某路口等待车主;有的代驾人员将醉酒者送至小区门口,或因难以找到停车位,或因醉酒者要求自己开到小区内,而将车辆交由醉酒者驾驶;有的代驾人员在代驾途中与醉酒者发生争执、纠纷,或因对驾驶路线不熟不愿驾驶,而将醉酒者弃至途中……”

对此,长宁法院认为,虽然醉酒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代驾行业发展不健全、代驾服务不规范、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发生了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驾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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