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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身份被“丢了”,人事部门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张家界在线
2016-05-30 21: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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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沧州吴桥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洪山向澎湃新闻反映,该局预算股、基建股、文化行政社会保障财务管理股等13名通过各级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考试的国家公务员在2015年施行职务职级并行时,才被告知公务员身份从2007年开始就被剥夺,公务员身份“丢了”已8年,变成了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的“混岗”人员,一部分人还在职能科室担任领导岗位。

1994年和1995年参加公务员培训和考试,经资格审查后过渡为公务员。县劳动人事局(1996)15号文件称根据市人事局沧人字(1996)57号批复,批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县劳动人事局颁发国家公务员证。这些人经过考试培训及资格审查,按照正常程序报批,也有市县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和省政府颁发公务员证,为何现在就不是公务员身份了呢?

县人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经调查,13人均在沧州市人事局沧人字[2000]33号《关于吴桥县张凤桐等同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沧人字[1996]57号文件中批复为公务员。经请示市公务员局后得出结论,虽有沧州市人事局过渡为公务员的批复文件,但因2007年底没有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已不属公务员身份。要想再次成为公务员,只有提拔调任或通过公开考试。

就算是2007年公务员二次登记时,因县财政局超编就未给他们登记,责任也不在这些人,并非他们本人违反了公务员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即使是公务员被辞退,也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果是属于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也应该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事部门显然存在疏漏,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后果都不应该由这些人来承担。是否属于公务员身份,对这些人来说都至关重要,给他们的工资、待遇、保险及退休金都造成很大影响。对他们的损害又该如何补救呢?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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