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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史︱1886年中日长崎事件(下):谣言与讹传
长崎事件的处置与善后
1886年8月15日晚间的流血事件发生后,日本梅香崎警察署曾经前往中国驻长崎领事馆通报,领事馆派了2名外交官到达广马场,看到争斗情况已经失控而暂行躲避。到了8月16日凌晨3时,即事件已经停歇后,梅香崎和长崎警察署将受伤的警察以及抓获的北洋水师受伤官兵都送进长崎医院治疗。
8月16日凌晨零时40分,长崎县知事将大概情形紧急电报内务次官:“本日有大量支那水兵上陆,今夜九时过后对我巡查施以暴行,巡查有数人负伤……”([日]桧山幸夫总编辑:《伊藤博文文书》第34卷,(日本)ゆまに书房2010年版,第13页)而后根据陆续掌握到的更多信息,当天又陆续向内务大臣、内务次官、外务次官发出了多达10余份电报。
在中国一方,北洋水师统领丁汝昌也在16日向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发出电报,汇报了大致情形:“十六水手放假,二成登岸,散在各街买物。至八点余,日巡查多人近前寻衅,日捕数百将街巷堵住,逢人便斫,满街民持刀追杀,致死五名,重伤六,轻伤三十八,无下落五”(《李鸿章全集》22,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李鸿章闻讯后大为吃惊,立即电报中国驻日本公使徐承祖,要求“问日政府何意”“饬崎理事与县官查办”。
此后,中日双方在长崎事件的处理上,形成了非常鲜明的两种态度。
在日本方面,事发后掌握了大量细节的情报,对整个事件的原委了解得相对全面。看到具有豁免权的中国海军在本国通商口岸与警察发生了流血事件,且中方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此事不管原因究竟如何,日方都必然难逃一定责任(尤其是8月15日事件,日方责任较大),日本政府对此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即希望通过两国政府的谈判、谅解解决此事,不要深究责任等问题。
而在中国方面,北洋大臣李鸿章所获得的有关长崎事件的信息实际较为片面,根据这些信息,李鸿章获得的感受是此事带有政治色彩,是日方的某种刻意的阴谋导致,背后必然有日本政府的因素在,因而李鸿章坚持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围绕长崎事件如何解决,中日双方展开交涉,为了防止事态发生进一步的恶化,双方都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态度。
北洋水师仍然在长崎继续未完成的修理工作,只是不再允许官兵上岸。在长崎大船坞内修理的“定远”舰于8月18日出坞,“镇远”舰随后开入长崎船坞修理,至8月26日修竣,铁甲舰的维护工作就此顺利完成。为了继续执行到朝鲜永兴湾威慑俄国的任务,“济远”“威远”舰于8月23日先行离开长崎,“定远”“镇远”则在9月3日驶离。除7名受伤较重的水兵留在日本治疗外,其余舰员均随舰离开了日本。
由于长崎事件发生后,日本媒体上出现了大量针对中国的叫嚣声音,根据中国驻日公使徐承祖在8月21日的交涉,日本外务省立即于8月22日成立新闻检查科,对长崎、大阪等通商口岸采取为期一个月的新闻审查和管制制度,不允许在报纸上出现针对中国的不友好文字,旨在对长崎事件进行迅速的冷处理,防止此事政治化。
长崎事件会审阶段录取的日方证人证言记录
就在长崎事件发生后不久,南洋水师的主力舰“南琛”“南瑞”“开济”“保民”于8月20日从上海出发北上。日本方面得知这4艘军舰出港的消息后,十分紧张,怀疑中国是向长崎增派军舰施加压力,紧急照会中国方面,希望中国不要采取这一行动。后经中方解释,4艘军舰是根据早已制定的计划前往朝鲜与北洋水师会合巡弋永兴湾,打消了日方的疑惧。
按照中国提出的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的要求,以中日两国订立的建交条约《修好条规》中有关中国在日本领事裁判权等条规为国际法依据,中日双方于1886年9月6日正式就长崎事件进行会审,组成了类似联合法庭的委员会。中方委员以长崎领事蔡轩为主,驻日公使馆参赞杨枢和从上海聘用的英籍大律师担文(William Venn Drummond)会办,日方委员以长崎县知事日下义雄为主,外务省调查局长鸠山和夫、司法省英籍法律顾问克尔沃(Kirkwood)辅助(克尔沃后因事退出,改由外务省美籍法律顾问德尼松Denison接替)。会审法庭首先大面积调查证人证言,对日方共调查了警察、店铺主等140名证人,录取供词。中方由于北洋水师已经离开日本,又专门由丁汝昌督率“济远”舰运送80名亲历长崎事件的证人到日本录取口供。
梅香崎警察署交出证物
日本刀1把;竹杆1根;中国水兵红色布腰带2条;北洋水师军官帽1顶;带有“定远兵船”字样飘带水兵草帽3顶;带有“济远兵船”字样飘带水兵草帽3顶;无飘带水兵草帽5顶;“威远练船”字样飘带水兵草帽1顶
长崎警察署交出证物
木棍1根;手杖2根;无鞘日本刀1把;中国军舰巡查用红色警棍2根,其中1根折断;中国鞭1根;水兵帽8顶;理发店标杆1根;中式鞋1只
会审委员会按照司法程序在长崎开展工作同时,日本政府仍然寻求两国外交层面的解决途径,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在东京与中国公使徐承祖磋商谈判,希望用外交方式解决问题,从9月20日开始,双方在对错责任、赔偿金等问题反复辩论,然而在事件的对错责任、处理相关人员、赔偿金以及金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至12月陷入僵局。
此后中国公使徐承祖提议由第三国仲裁,在与外国使节接洽过程中,引起了德国驻华公使巴兰德(Brandt)、德国驻日本公使霍尔雷便(Holleben)、法国驻华公使恭斯当(Constans)、英国驻华公使华尔身(John Walsham)等的积极斡旋调停,中日双方在一些争执不下的问题上采取折衷做法,诸如将“赔偿金”一词改为“救恤金”,从而解决了日本纠结的责任问题;根据中方伤亡者多,所得救恤金将多于日方的设定,解决了清王朝在意的面子问题。
1887年2月3日晚,由德国驻日公使霍尔雷便居间斡旋,中国驻日公使徐承祖和日本外务次官青木周藏在东京进行谈判,从晚10时至2月4日凌晨3时,就外交解决长崎事件的诸多细节达成一致,拟定协议。4日天明后,青木周藏向首相伊藤博文汇报,徐承祖则电北洋大臣报李鸿章。2月7日,清政府谕旨批准该协议,2月8日井上馨与徐承祖正式签订《了结崎案约章》,长崎事件至此解决。
协议中声明长崎事件的起因是“言语不通,彼此误会”,两国鉴于司法程序复杂、漫长,为了不影响邦交,因而决定采取外交方式解决。有关于事件中的行凶者,双方约定由各自决定是否处理,彼此不相互干涉“此案应否查讯惩办,均由彼此理刑衙门,查照本国律例,自行审讯办理,各不干涉”。有关救恤金,按照中国军官/日本警官遇难者每人抚恤6000元,水兵/警察遇难者抚恤4500元,水兵/警察重伤残废者抚恤2500元的标准,相互给付,总计日本向中国支付52500元抚恤金,中国向日本支付15500元抚恤金。此外,北洋水师受伤官兵在日本医院治疗产生的2400余元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
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是否查处事件中行凶人员,由两国政府各自自行决定。日本政府经过审讯调查,将一批警察起诉状至长崎上诉法院,经审理,1887年3月30日宣布了4名重罪判决:警察城台友太致中国水兵王兆炎致命伤,判处1年半重禁锢,警察滨岛彦助致中国军官叶烺废疾伤,判处9个月重禁锢,警察水上荣吉致中国水兵王兆炎废疾伤,判处6个月重禁锢;警察庄司幸四郎致中国水兵张林龙病休伤,判处3个月重禁锢。
长崎事件讹传:“琅威理积极主张对日开战”
中日长崎事件,在历史上以外交方式和平解决,此后中日两国的国家战略实际并未受到这一突发事件的过多影响,都各自沿着原有的轨道继续前行,日本明治政府仍然积极谋划对中国、日本的扩张,清王朝也仍然对日本持有防备心态,继续进行北洋水师的建设。
而围绕着中日长崎事件,后世中国出现了两条流传非常广泛的谣言、讹传,其中一条就是所谓北洋水师英籍顾问琅威理在事发后积极主张对日本开战云云。
这一说法的早期版本见于民国时代池仲祐所著《海军大事记》,文称:“其时琅威理力请即日宣战,丁汝昌阻之,乃议各聘律师,讼其曲直”。现代中国很多有关近代海军史的文学、影视作品,多有相似的表现和引申。然而事实上,在长崎事件发生时,琅威理的形象与此完全相反。
北洋水师赴日本长崎油修时,英国人琅威理是舰队的会统、总查,类似总顾问、总教练的角色。长崎事件中,北洋水师官兵在8月15日得以放假上岸,就是琅威理向统领丁汝昌力请的结果。
然而当事发之后,琅威理的态度显得极为暧昧,尤其是在中日双方开始会审阶段,琅威理作出了大量不利于中方的表述,诸如并不认为日本警察有过错等。在会审间隙,琅威理还有私自与日方接触的行为。这一切都引起了北洋水师统领丁汝昌极大的愤怒。
在此之前,丁汝昌对琅威理非常尊重,言听计从。但长崎事件发生后,琅威理的表现显示了其对中国并无忠诚,使得丁汝昌逐渐对其失望,产生了无法愈合的裂痕。
丁汝昌1886年9月12日致周馥信底稿
1886年9月12日,丁汝昌在给津海关道周馥的信中,倾诉了对琅威理的不满,并希望周馥将琅威理的表现上陈李鸿章:
“……琅威理当事出之时,亦以倭人随处逐砍我兵,并暗使民艇不渡等事为非。未几,忽一意袒倭。盖英领事住崎年久,朋比倭人,而又恃琅在北洋掌水师大权,此案无论如何办理,中国总允了结,断不能决裂,故长崎县与英领事恒暗与琅谋,迨我参赞、状师至,每议此事,彼竟张言不是不在倭人,其委曲求全,惟恐打仗之情显露于外……种种作梗,笔难禅述”。(《丁汝昌集》(上),山东画报出版社2017年版,第80页)
实际上,当长崎事件发生后,力主准备对日开战的并不是外国洋员,而正是北洋水师统领丁汝昌本人。1886年8月26日,“镇远”舰在长崎修理完毕后,丁汝昌致电威海卫,要求北洋水师做好战争准备:“仰乞威海道于各处照会一切,并饬北洋兵轮做速电知,以应征调之用,会否兴师开战,待接奉回电后一体定夺”。
讹传:“丢失的北洋水师电报密码本”
关于长崎事件另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即事发时有北洋水师官兵稀里糊涂将电报密码本带到了长崎,在混斗中遗失,后被日方获得,这本密码本后来在甲午战争中成为日本方面破解中国军事电报秘密的钥匙云云。
这一说法,实际上是对日本一则文献解读的误读讹传。
1933年,原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甲午战争中处理和产生的相关公文,收录于《伊藤博文文书·秘书类纂》出版,书中收录了日本方面在甲午战争中掌握的数十份中方电报,书末附录了整理者山边健太郎所著的“资料解说与增补”一文,其中提到:
明治十九年发生中国水兵在长崎骚乱事件,其时有个人叫吴大五郎,截获过中国的电报。
中国是没有拼音字母的国家,所以把字典中除去不常用者外,在常用字旁注上一二三四等数码,作为电报明码使用,这时一种很小的字典,就是中国的明码电报本,日本外务省有这种书。
明治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陆奥外相致函驻日公使汪凤藻,此函初由英文起草,经大臣官邸之伊东己代治翻译成日文,再译成中文送达汪凤藻。次日,汪凤藻向总理衙门发出了长篇电文。佐藤电信课长认为,这个电文肯定就是昨天之公函,经多方研究,终于发现了其中电码编排规律之秘密。此种密电码,中国方面此后迄未变更。于是彼方之电文我方便能完全解读。
按此,这篇文字所讲述的主要内容其实是日本方面在甲午战争中破解中国密码的秘史,与长崎事件并无关联。其中所提到的与长崎事件相涉的内容,只是说当时日本人吴大五郎得到了一份中国电报,而并非电报密码本。
19世纪的电报属于有线电报,要发送电报必须到电报局,将翻译成数字编码的电文由电报局发送。其中通用电报的文字和数字码的对应关系,有专门的出版物公开出版,即文中提到的“很小的字典”,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字典自行翻译电报。而传达秘密消息的电报,则用专门制定的密码规则,不为外人所知。
由这篇文字可以得知,日本政府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前夕,都并不掌握中国政府的密码电报翻译规则。直到汪凤藻从日本电报局向国内发送一份密码电报时,日方判断其密码电文的内容应该就是此前日本提交中国使馆的一份公函,据此进行推理分析,破解出了中国密码电报的翻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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