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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典”说法 | 夫妻一方什么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结婚后,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或传染病等重大疾病,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男方以女方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女方违背真实意愿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中规定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那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撤销婚姻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接下来小编带领大家通过三个案例来了解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01
案例一
Law
张三和李四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之初双方都表示自己身体健康,但婚后没几天因李四经常出现不吃不喝、目光呆滞等症状,张三遂带李四前往精神类疾病医院检查,才知李四患有精神分裂症。张三认为,李四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隐瞒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重大疾病之事。张三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与李四的婚姻。法院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李四在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事实,足以影响张三的婚姻家庭生活,并违背了张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张三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婚姻关系。
02
案例二
Law
甲某(女)与乙某(男)于2019年3月相识。自2020年7月起,乙某多次向甲某提出结婚的要求,但均被甲某拒绝。之后,乙某多次至甲某工作单位和家中威胁甲某,扬言如不结婚就一起自杀,强迫甲某与其结婚。2021年初,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甲某拒绝至乙某家中与其共同生活,乙某恼羞成怒对甲某进行拉拽和推搡,致甲某身体局部淤青。后甲某以其办理婚姻登记系受乙某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本案中甲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乙某以甲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甲某违背真实意愿与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乙某的行为构成胁迫。甲某与乙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且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故受胁迫方甲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得到法院支持。
03
案例三
Law
张丙与李丁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18年底张丙和妻子李丁进行孕检,拿到孕检报告后发现李丁系传染病病毒携带者,2019年3月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李丁仍为严重传染病阳性,张丙这才得知妻子在婚前就已患病多年。2021年6月,张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时,即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应当在婚前全面如实告知对方;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张丙自知道对方患有传染病至提起撤销婚姻关系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庭审中法官向原告张丙释法,告知其应当自知道事由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才能得到支持,因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故法院无法支持其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可撤销的婚姻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受胁迫登记的婚姻,一种是隐瞒重大疾病登记的婚姻。
对比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未如实告知的,婚姻也不必然无效,而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未做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1.指定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疾病。
所以,在受胁迫后与对方登记结婚,或在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被胁迫方和被隐瞒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提出撤销婚姻关系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而超出一年后再提出撤销,则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高天刘云、李禹晴
编辑:高天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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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典”说法 | 夫妻一方什么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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