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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企业与司机有没有劳动关系?律师呼吁应立法明确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05-22 14:0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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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济时代下工作场所的不固定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服务对象的多元化等因素都使得雇主与雇员关系有所转变,律师呼吁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打车软件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5月21日举行的“全国律协劳动法东部论坛暨首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上,有律师提出,互联网时代下新型劳动关系正面临认定不清的问题,这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甚至将劳动者所服务的公众置于安全隐患中。为此,律师呼吁更新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时下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认定,以顺应时代。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论坛上了解到,此次论坛在上海举行,由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与江浙沪三地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共同主办,以“改革与创新背景下劳动法律师的机遇和挑战”为主题,围绕“互联网+”劳动法等议题进行发言探讨。

如何认定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来自浙江律协劳动法委员会的姜海斌律师作了主旨为《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的变革与挑战》的发言。他指出,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劳动关系、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挑战是全方位、颠覆式的。

在他看来,网络平台经济时代下工作场所的不固定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服务对象的多元化等因素都促使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的转变。网络平台经济时代下,部分企业与雇员只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无固定底薪、无保险,没有任何保障的用工关系极容易恶变,除了可能会对雇员和顾客造成伤害,人事关系同样存在巨大风险。

他认为,网络平台经济时代有着以下特点:全球化、全天候、虚拟性、创新性以及分享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将是一项较大的挑战。以打车软件为例,他说,如快的、优步、滴滴等打车软件经营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便是时下关注的热点。

“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和打车软件签订该合同。但实际情况中,很多出租车司机和打车软件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劳务雇佣关系,但却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认定,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北京有出租车司机连续为打车软件工作12小时以上,却没有领到加班工资,遂起诉打车软件经营公司要求确定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薪酬。” 姜海斌说,若能够确立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能够优化,甚至在乘客坐车遇到安全隐患时,给予更多的维权保障。

为此,鉴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等不能很好地解决此类新型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姜海斌呼吁立法部门要顺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调整新标准,更新劳动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时下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认定。

同时,姜海斌还建议司法部门,例如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能根据实践判例给出执法意见,方便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在界定相互关系时有更好地认定。

美国有法律禁止雇主加入雇员个人社交媒体账号

互联网时代下,现代办公已经离不开电子产品以及网络的运用,不仅硬件上智能手机、电脑成为工作的必需品,在软件上,一些APP运用和下载,也将工作半径从有形的办公室,拓展到无形的网络和社交媒体上。这些便利的高科技办公硬件和软件,在带来无与伦比高效率的同时,也为雇主对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公司内部合规调查等,带来了新的挑战。来自上海律协劳动法委员会的陆祎媚律师在当日的论坛上提出,如何分清公司行使正常经营管理权与员工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之间的界限,也成为日渐升温的话题。

陆祎媚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近几年所颁布的一些工作场所员工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作出初步比较。

比如,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供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给公司?陆祎媚表示,中国对此没有直接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却有越来越多的员工起诉公司侵权的争议案例出现,值得立法者思考酝酿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而在美国,有23个州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她透露,美国法律一般禁止雇主要求雇员的以下行为:向雇主提供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和密码、要求他们在雇主面前自行登录社交媒体、泄露任何个人的社交媒体信息、要求将雇主加入雇员的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的联系人中等。

当然,美国也有对应的除外性规定。陆祎媚介绍称,若员工社交媒体账号是由雇主基于雇佣关系给予员工的,或者该账号是用于公司业务目的的,又或者是该社交平台或内部网络是为了促进工作而使用的,遇到上述情况,雇主则可以要求员工提供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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