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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司机恶意刷单被判诈骗罪,专家称朋友借账号或涉从犯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5-18 10:0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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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部分专车司机存在恶意刷单的行为。 东方IC 资料

司法机关正式“亮剑”专车司机恶意刷单行为,北京、上海两地检方均以诈骗罪提请公诉,当事人最终领刑受罚。有法律专家分析指出,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打车市场。

据“滴滴出行”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4月和8月,该公司分别向北京、上海公安机关报案称,有部分滴滴账户存在一人同时担当司机、乘客两重身份,出现多单司机与乘客账户重复、虚构打车交易的现象,他们怀疑可能有部分专车司机存在恶意刷单的行为。2015年9月,北京海淀警方与上海普陀警方分别以涉嫌诈骗罪对常某、王某等人进行了刑拘。

今年3月和4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和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常某、王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人人民币一千至四千元不等,上述所有非法所得被全部发还予被害单位。

在现实中,不少人认为,刷单骗补可能仅仅是道德或者违规问题,被平台发现后最多只会被封禁账户或者罚款而已。

“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志泰分析说:“犯罪嫌疑人通过恶意注册账号获取滴滴快的公司发放的优惠券,再通过虚构交易从滴滴快的公司套取现金,这个过程就完成了一次恶意刷单。”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看来,车主虚构事实,以虚假运输交易骗取打车软件公司的奖励或者补贴,这种行为的违法风险很大。“恶意刷单不仅有触犯刑法的可能,也有可能违背市场规范,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乔新生一并指出,日常生活中不乏有朋友之间互相使用对方打车软件账号的情况发生,若第三人明知对方要蓄意刷单骗取补贴,仍然以出借账号等方式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从犯。

在司法实务研究领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付金曾在《人民政协报》撰文指出,车主出于骗取软件运营商利益的主观故意,抢单后不履行运输义务,以虚假交易非法获取软件运营商的补贴,构成了合同欺诈。如果车主非法获利数额较少,运营商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其与车主之间的合同,运营商可要求车主返还非法所得;如果车主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若以刷单为职业、团体刷单,则以团伙诈骗犯罪所得总数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及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那么,如何界定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超过3000元的构成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方法也不断翻新。对于上述恶意刷单现象,一方面,执法与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法律,将违法行为纳入制裁的范畴;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权益受到侵害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

“恶意刷单有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车主所注册打车软件公司的利益,也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乔新生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使用打车软件的市场;同时,打车软件公司也应当反思自身的经营模式,不要过度依赖于以“补贴”的方式来开拓市场,从而减少为获得更多补贴而恶意套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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