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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副厅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5月16日,重庆市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就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动员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央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高度重视,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基础上,在包括重庆在内的几个地区继续开展试点。重庆市委按照中央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并经中央批准后印发实施。
《重庆日报》的报道称,孙政才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市委部署上来。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从严治吏,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理、从严要求。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越应该更加自觉地严以律己,越必须更加从严管理、从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的鲜明态度。《规定》既是一道“紧箍咒”,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一张“防护网”,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全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定》的执行主体,要以强烈的政治自觉和党性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规定》要求,自觉整改,做到廉洁自律。
孙政才强调,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推动从严管理干部常态化制度化。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公与私、得与失、组织与个人、大家与小家的关系,切实把纪律的“高压线”立起来、严到位,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一要深刻学习领会。把学习《规定》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多种学习方式,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熟知、组织和纪检干部精通、一般干部了解,吃透吃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二要坚决贯彻执行。《规定》对哪些领导干部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哪些经商办企业行为需要规范、涉嫌违纪违法的怎么处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要主动对照,严格执行退出制度。三要从严监督管理。着眼于源头防范、遏制增量,坚持抓早抓小,有效加强源头管治,做到防患于未然。四要把加强家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家风建设,领导干部责无旁贷,要多操心、多留意,防微杜渐,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立家规、正家风。
孙政才强调,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实,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以上率下,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如有违反一律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重庆日报》和中共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官方网站披露了该份“规定”的内容。该规定中的“领导干部”包括: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该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上市公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该规定第四条内容为:本规定规范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正厅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法院及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和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该规定明确,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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