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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居委会为老人送终能否继承遗产?
当我们还在为《都挺好》中苏大强的无理取闹咬牙切齿时,父母的养老问题已经横亘眼前,生活中因养老、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最近看过一个案子,江苏无锡一曹先生,因感恩于居委会对自己晚年的照料,遂将生前财产通过协议的形式遗赠给居委会。可谁成想,老人去世后却突然冒出4个子女,称要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为解决纠纷,双方诉诸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一、老人签协议晚年托付居委会
曹先生自30多岁时起一直居住在20多平的小屋中,从未听说他有妻儿。2003年拆迁,居委会考虑到曹先生的特殊情况,为其支付差价,安置了一套100多平的房产。随后曹先生又和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约定居委会按照“五保户”的待遇负责曹先生的起居生活,为其养老送终,曹先生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之后的16年里,居委会遂按照《处理意见》的内容,派工作人员照料曹先生的日常生活,为其支付看病住院的医疗费等,直至2019年,94岁的曹先生去世,居委会又花费了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事。
然而就在居委会打理老人的遗产时,老人的四个亲生子女(经DNA鉴定)却突然出现,称《处理意见》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全部遗产由4位子女依法继承。居委会自然不同意这种说法,遂诉至法院,要求曹先生的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那么本案中的《处理意见》可以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吗?曹先生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二、法院判决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可以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居委会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的《处理意见》虽未明确注明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当认定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事实证据来看,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对曹先生的生活医疗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并在其94岁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这种生活扶助与精神慰藉无法用金钱衡量。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先生留下的房产、现金、存款本息等归居委会所有。
三、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简单说,老人可以与血亲之外的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其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在老人去世后,该个人或组织即享有接收老人遗产的权利。
此外,有的当事人担心老人既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又留下遗嘱,届时容易发生纠纷。关于这点,《民法典》第1123条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综上,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有助于缓解养老压力,切实解决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当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纠纷,需要法律帮助,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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