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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⑨|为什么说数字经济下税制亟需调整

孟凡达 张淑翠
2021-10-09 13: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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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法、英等欧洲国家为代表,兴起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浪潮,也将征收数字税这一议题引入公众视野。目前,美国新的全球税改方案改变了OECD(经合组织)双支柱方案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初衷,全球数字服务税热潮有回落趋势。但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冲击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税基侵蚀等挑战仍客观存在,并随着数字经济深入推进,对传统经济范式改造变革将更加深刻,现行税制体系与之适配性矛盾也将日益突出。从税收基本职能入手,阐述数字经济背景下税制调整的必要性。

评估数字经济红利的政府分享程度,保障税收的筹集资金职能。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是税收的基本职能,数字经济冲击传统经济模式,必然带来税基的新变化。以电子商务为例,数字经济“生产-平台-消费者”新模式变革了传统商贸的“生产-分销-零售-消费者”模式,对线下经销网络造成严重冲击,这也就意味着相应经销、零售等环节的税基被侵蚀。由于平台企业通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税收政策,政府可能面临传统经销环节税基侵蚀,而数字红利分享过程中又过度让利企业的局面。衡量评估数字经济企业税收负担合理水平,不应仅观察企业在现行税制下缴纳的税收规模,更应结合企业业务对传统业务的冲击替代,从行业范畴评估数字经济下行业整体税收情况,进而判断数字经济企业对税收的贡献情况。

构建数字经济区域、个人税费调节机制,保障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颠覆了传统的产业组织方式,对劳动力权益保障、地区产业布局与收入分配等带来新挑战。从个人层面,数字经济企业衍生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如快递、外卖、短视频等,需要警惕该类灵活就业岗位中,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风险。《劳动保护法》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延长劳动时间,需要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但灵活就业机制下,难以保障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平台通过算法还能较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当前税费体系下,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在该领域缺乏调控能力。从区域层面,当前税制下数字经济加剧了地区收入差异的分化,数字经济企业产品服务的供给侧与需求侧分离,税源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地区,而相关企业的数据中心则大量布局在内蒙古、山西、贵州等地,中西部地区承担了数字经济的大量能耗,但难以分享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收红利。

强化对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引导能力,保障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以电子商务为例,平台企业通过压缩经销等流通销售环节,衍生了巨额的数字红利,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企业与消费者通过价格的形式,共同分享该红利。由于平台企业的新增用户边际服务成本呈递减趋势,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边际成本递增的情况,平台企业天然具有垄断的趋势,而平台形成垄断后,在对上游制造企业与下游消费者的价格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攫取大额数字红利。

调研过程中,平台企业普遍强调要保护创新,认为征税会损害数字经济的竞争力。需要明确的是,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是在国家保护下的内部竞争,头部企业不能以创新为名,行垄断竞争之实,并规避税收应负之责。

(作者孟凡达、张淑翠来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田春玲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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