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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高冷:涉部委案件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33.5%

人民法院报
2016-05-16 17:2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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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北京一中院举办纪念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活动。

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经过一年施行,“民告官”案件出现了哪些新情况?还是那么“高难度”吗?是否监督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中央部委“扎堆”,来自该院的情况折射了“高端”行政诉讼的最新动态:2015年,该院受理的一审涉部委行政案件数量就达912件,较2014年上升了130%,共有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在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9.8%,其中,涉部委案件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达33.5%。

涉部委案件增130%,34个国务院部门当被告

“新法实施以来,我院一审涉部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出现新高,案件领域大幅拓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据北京一中院行政庭庭长齐莹介绍,2015年该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45件,相当于2013年、2014年一审收案数总和;其中涉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增加130%。

涉部委行政案件中,共有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占北京一中院辖区国务院部门的72%。案件涉及外汇、银行业监管、新闻采编行业监管等诸多新领域,包括陈某某诉教育部信息公开两案,速腾汽车“断轴门”事件的百余名速腾车主诉工信部、质检总局系列案等。

同时,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刘某某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决定案,孔某某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处理决定案等。

“审理这些案件,不仅有助于促进部委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同时也通过各部委的日常对下指导和行政复议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国的行政执法。”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强调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娄宇红表示,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加大了保护诉权的力度,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现了落地生根,有效化解了困扰行政审判多年的人民群众“立案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超三成诉“为官不为”,“官方”败诉率同比提高5%

齐莹介绍,涉部委履责类(行政不作为)案件占比达30.5%,是涉部委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同时,涉诉行政行为类型日益多样化,如某公司诉环保部进口货物回函案,肖某诉中国科学院大学不予录取通知书案等。

从审判结果看,2015年,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3.8%,同比提高了5%。其中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9.8%,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率达35%,涉部委案件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达33.5%。

2015年,有66件涉部委案件,行政机关系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败诉。如夏某诉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案,有效地监督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一些案件的审理,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张某等人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某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案;一些案件的审理促进国家部委对全国执法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如某公司诉国家质检总局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多起涉及部委适用法律正确性问题的案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全国行政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在叶某诉住建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不予许可案中,住建部针对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对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启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5月11日,北京一中院公布了涉部委十大典型案例,上述5件案件名列其中。

针对中国中央部委的实体败诉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耿宝建认为,这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也是相当高的。这既说明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效地救济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说明我们的依法行政水平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同时,耿宝建指出,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案件数量多就是行政执法水平不高,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是公民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的方式,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现象。行政机关尤其是中央部委要适应和欢迎老百姓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官民矛盾,正确看待做被告,让更多的老百姓信“法”而不“信访”。同时社会各界也要正确认识败诉率,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并不是行政审判的目的,行政机关败诉只是人民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出具的“诊断书”。通过行政诉讼明确法律的界限,释明社会的规则,化解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水平,这才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

强化司法审查标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宗旨,北京一中院强化司法审查标准,对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坚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以及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比如,本次公布的涉部委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孙某某诉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复议决定案,系首例涉及水土保持行政许可领域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法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并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被诉批复违法。

某公司诉国家卫计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也是本次公布的涉部委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13年9月18日,被告国家卫计委受理了原告某公司提出的低热量食用油行政许可申请。经两次组织专家评审,结论均为“建议不批准”,国家卫计委据此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卫计委经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之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既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北京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说。

“要正确看待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解释说,要处理好行政机关初次判断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复审的关系问题,共同做好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稳定行政管理关系。对于执法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人民法院要鼓励行政机关及时主动补正、纠错,化解矛盾,取得原告谅解。还可以利用新行政诉讼法的确认违法判决、赔偿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免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混乱。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此案的意义是在司法审查的标准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涉及了行政许可专业性判断,案件确立了审查但尊重的标准,是对审查标准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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