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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浦东新区法规通过!聚焦“一业一证”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首批浦东新区法规正式颁布了。
9月2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首批2件浦东新区法规,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在常委会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这2件法规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的重要法治保障举措,在上海的地方立法史上、在浦东的改革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按照现行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进入不少行业开展经营,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多张许可证。浦东新区从2019年开始,在“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企业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2020年1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引领区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丁伟说,此次上海制定这项法规,有利于贯彻落实《引领区意见》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提供法治保障。
首先,固化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其次,推动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行业综合许可证取代部分单项许可纸质证书,综合许可证和各个单项许可证有效期限难以匹配等问题,为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提供强有力制度支撑。
第三,保障推进基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建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监管机制和集成服务机制。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要坚持需求导向、系统集成、重点突破,推动行政审批向以市场主体为中心转变,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二是界定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开展改革满意度社会评价,总结提炼改革创新举措;区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负责具体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工作。
三是提出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要求。具体包括: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单轨制”改革、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有效期制度、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推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以及建立“一业一证”改革清单管理制度等。
四是强化了相关支撑保障制度。具体包括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建立及时、准确的数据交换机制,优化完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明确权利救济的告知方式等。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市场退出机制”。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要求。
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存在的实际情况,通过法治的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或者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减少“失联企业”“僵尸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占用的社会资源,已是当务之急。
丁伟介绍,制定《若干规定》,有利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通过在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开展更大力度的改革创新、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竞争活力。
同时,《若干规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有序、便利化退出提供法制保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若干规定》还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一方面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推动、督促市场主体自主办理注销,另一方面对于无人清算、无力清算、无法清算的市场主体,通过行政力量适当介入,引导或者强制其依法有序退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若干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
一是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包括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所需时间;探索承诺制注销改革措施;推进注销全程网办,利用“一网通办”平台赋能,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创设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遵循“行政适当干预、减少司法负担、推动市场出清”的思路,《若干规定》创设了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被强制除名的一系列法律后果,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及时释放名称资源,提升社会整体利益。《若干规定》创设的强制注销制度,在保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的同时,及时清理消灭“失联企业”“僵尸企业”的主体资格。
三是建立代位注销制度。针对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经注销或者撤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形,建立代位注销机制,畅通特定市场主体注销时的制度瓶颈。
四是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市场主体退出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若干规定》特别注重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防范道德风险,规定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注销登记的补救措施;强调清算义务,明确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畅通救济渠道,规定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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