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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启动四级法院审职改革试点:明确“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
法院审级职能改革正式启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皆在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办法》明确“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标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一《办法》共23条,明确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期限及配套保障举措等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般规定、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
针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下而上过滤分层功能不足等问题,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审级改革方案》)。
这一方案提出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改革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标准和程序、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重大改革举措。
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今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最高法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2个省、直辖市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批准开展试点。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与此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与审级职能相匹配的编制、员额配备和机构设置。对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步探索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配套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推动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探索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充分发挥诉讼收费制度的杠杆调节作用,遏制滥诉行为,减少群众讼累。
明确“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标准,“下报上”不得延长审限
在管辖机制上,《办法》完善了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完善了“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明确了提级管辖的启动主体、程序机制、审理期限、处理方式等内容,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最高法司改办有关人士表示,实践中,一些具有规则意义或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影响,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范围。因此,在推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更有必要完善上述“特殊类型案件”的提级管辖机制。
基于此,《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和“自下而上流转”的操作流程。
一是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标准。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4.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5.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
二是健全案件提级管辖的流转程序。按照《办法》,下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也有权主动提级管辖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为避免过分迟延,“下报上”案件至迟应当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一般不得延长审限后再报。前述有关人士表示,有条件、有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但必须注意与级别管辖异议机制相区别,防止权利滥用。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的处理方式。案件提级管辖后,可以经上诉、再审程序,由更高层级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下报上”的请求,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后,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决定。
前述有关人士表示,为便于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了解“特殊类型案件”的流转情况,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并定期转相关审判庭知晓。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报送程序上要从严把握,一般应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案件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流转,不宜占用审理期限,所以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前述有关人士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完善了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合理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有关人士表示,实践中,对于因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引起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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