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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刊发社论:法院领导当庭“传话”也是干预司法
日前,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公开审理并网络直播“诗人官员”徐沛喜受贿案。庭审中,坐在旁听席的该院某副院长通过法警“传话”给主审法官后,合议庭宣布该案延期审理。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现场一度陷入混乱。
因该案同步网络直播的缘故,公众得以目睹上述法庭庭审中发生的混乱一幕。
此事经澎湃新闻独家报道后引发了法律界人事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接连刊出社论对此事表示关注。
其中,《新京报》于5月15日刊发的社论《法院领导当庭“传话”也是干预司法》一文直指涉事法院副院长的做法不合适。
虽然网上有专家称,在涉事副院长不掌握其具体提示内容的情况下,这可视作以较巧妙的方式对合议庭进行业务指导。而涉事法院在事后的解释中也表示该副院长是尽到审判工作管理监督职责。
但是有人从法庭纪律上评述,认为法院领导作为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更不得“递物传话”干扰庭审;还有人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的“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属于“特别报告事项”,来指出其问题。
因此,《新京报》在社论中表示:“说到底,法院副院长有的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职务,而并非案件合议庭成员,插手具体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合适。”
对于法院方面“监督审判工作”的说法,《新京报》在社论中提出:“就该案看,说这是监督审判工作,有些牵强。毕竟在该案中,其‘递书传话’的节点很微妙——那就是辩方的证人就要出庭时。”
上述《新京报》社论从庭审的细节入手分析,认为该案有些情节很是耐人寻味:在庭审过程中,辩方认为指控事实“依赖口供”,提出让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合议庭以“证人不愿出庭”为由拒绝,辩方称己方有证人愿意出庭,就在合议庭许可、正进行证人身份核实时,副院长“及时提醒”,打断了节奏。
按理说,证人出庭作证本应是诉讼常态,在法庭接受多方质证也能还原真相。但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证人不出庭反成了常态。
《新京报》社论认为,上述“证人不出庭反成了常态”的现象跟我国刑诉法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关。它(我国刑诉法)还规定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法院对“有无必要出庭”有自由裁量权。
回到上述案件中,《新京报》社论认为:“辩方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法庭没以‘无必要出庭’拒绝,却以‘证人不愿出庭’为由答复辩方。结果辩方说证人愿意出庭且已在庭外等候,法庭被逼到了墙角,同意并传证人出庭,这也是纠正之前‘在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未通知’的做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新京报》社论提出:法院领导在这时“递书传话”,也影响了法庭纠错,这很难说是什么“监督”,而是干预司法办案。
目前,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责机制。
上述《新京报》社论在文末期待当地检察机关监督此案,而接下来的审理中,有关领导也能放开手脚让合议庭审理案件,而非有意或无意地指手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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