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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周某某非法狩猎罪一案

2021-09-27 08: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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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繁荣村山上使用下套方式猎捕野生雉鸡四只,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大市场路边非法出售时被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分局联合查获。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认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结果

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官后语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许多人可能认为打几只常见的鸟、抓几只青蛙无伤大雅。在这里法官提醒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都将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

原标题:《典型案例二:周某某非法狩猎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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