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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法院副院长当庭递法条,是履行职责还是涉嫌干预司法?

澎湃新闻记者 何念台
2016-05-14 07: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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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副院长经由法警当庭向合议庭成员递书是否属“干预司法”一事,多位律师和当事法院的观点仍存在较大争议。

当事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指出,该院副院长柴国武“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新伟等人则坚持认为,柴国武“传递书籍指挥庭审应当属于干预司法”,且该法院援引最高法关于延期审理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当天庭审的具体情况。

也有学者持比较中立的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也关注到了大通区法院的这一案例。他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指出,大通区法院副院长柴国武的做法,可以视为“以递法条这种比较巧妙的方式来提醒主审法官延期审理。这种做法虽然不尽妥当,但在法规程序和法庭规则方面也能说得通,直接说他‘干预司法’也不是很准确”。

柴国武经由法警向合议庭递书的全程,也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对外进行了视频直播。视频截图

延期审理后,旁听副院长被指干预司法并受到举报

5月11日上午,淮南市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原局长徐沛喜涉嫌受贿一案在该市大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对外视频直播。

5月11日下午1时,大通区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徐沛喜案,辩护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请求法院传唤证人、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科员解军出庭作证。1时20分许,就在解军已经到达法庭审判活动区并坐下,合议庭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时,在法庭旁听区旁听的该院副院长柴国武通过法警将一本书传递给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在收到这本书后,突然中断证人身份核实程序,并不顾辩护律师的举手抗议,立即宣布该案延期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见证了这一过程。而柴国武经由法警向合议庭递书的全程,也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对外进行了视频直播。

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后,徐沛喜家属及其他旁听人员立即表示抗议,质疑柴国武干预庭审,干预司法,企图通过延期审理来阻止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孔维钊也当庭质问柴国武“有什么权力在法庭内指挥法官”。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其5月11日下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柴国武向合议庭递书的这种行为,涉嫌“干预司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安徽法律界资深人士也向澎湃新闻指出,“法院副院长明目张胆干预庭审,导致辩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叫停,是一种典型的领导干预案件审理行为,严重违反规定。”

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这一制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于2015年3月印发。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

5月11日晚些时候,徐沛喜家属在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了对柴国武妨害司法公正的举报。

多位律师认为证人到庭情况下,不适用延期审理司法解释

就徐沛喜案庭审情况及外界对“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质疑,5月12日晚11时30分,大通区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被告人徐沛喜受贿一案庭审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

《通报》指出,在核对第一位证人身份时,正在旁听庭审的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柴国武发现,此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递交合议庭。合议庭查阅后,经评议认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延期审理,遂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通报》并称:关于部分网文提出“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观点,本院副院长柴国武发现庭审活动可能出现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不过,对于大通区法院的上述解释,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新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延期审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徐沛喜案庭审的具体情况。

结合徐沛喜案庭审的具体情况,黄新伟分析指出,上述司法解释“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的其中一个前提是新的证人需要法庭通知,是为了让证人能够按时出庭。在证人已经到庭且查明身份后,宣布延期审理是对法律的曲解。既然合议庭在证人到庭前没有中断原来的庭审程序,再突然决定延期审理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黄新伟的观点,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表示认可。

他在其经认证的个人微博上发言指出,“虽然我在这个法院(大通区法院)履职时,得到过柴院长(柴国武)和法官们的礼遇,但仍然同意我徒弟(黄新伟)的观点,对法官们的做法提出质疑和批评。”

对于大通区法院发布的上述《通报》,王亚林也在其个人微博上指出,“请当权者善意理解法律,大通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再开庭前,检察院会去找拟出庭的证人谈话吗?证人们还出庭吗?”

黄新伟认为,依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之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柴国武“传递书籍指挥庭审应当属于干预司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拥有30余年法庭审判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官与黄新伟的观点基本一致。

该法官5月13日下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期审理的上述司法解释,适用于证人需要另行通知到庭的情况下。证人已经到庭后则无需另外延期审理。

“大通区法院的这个例子很有可能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这位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领导干预案子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有些时候就是法院领导自己干预指挥的。”

不过,对于柴国武的行为是否属于“干预司法”,也有学者持较为中立的观点。

5月13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因柴国武是大通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其经由法警向合议庭传递法条,以达到提示法庭可延期审理的目的。这可视为“以一种较为巧妙的方式对合议庭进行业务指导”,在不掌握其具体提示内容的情况下,并不足以直接认定为“干预司法”。

至于5月11日徐沛喜案庭审是否适用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延期审理规定,高一飞认为在辩方请求新的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为使各诉讼参与人做好充分准备,并防止证据被“污染”,严格意义上该案应当延期审理。但在中国当前具体的司法条件下,庭审继续进行也无不可。

根据大通区法院的上述《通报》,徐沛喜案将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在该院第三法庭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将在该院官方微博同步网络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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