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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备案公示阶段不得变更剧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2016-05-13 15:27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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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机构贯彻执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3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发〔2013〕65号),对保障、促进电视剧发展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率,突出电视剧社会效益和导向意识,强化作品思想内涵,遏制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现通知如下: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强化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意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电视剧创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提升作品思想价值和文化内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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