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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回应“副院长当庭‘传话’”:传的是法条
关于被告人徐沛喜受贿一案庭审情况的通报
2016年5月11日上午9:00整,我院(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原局长徐沛喜受贿一案,同时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孔维钊当庭提出申请两名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表示两证人现在庭外等候。合议庭经当庭评议,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遂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在核对第一位证人身份时,正在旁听庭审的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柴国武发现,此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递交合议庭。合议庭查阅后,经评议认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延期审理,遂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辩护人提出反对,在审判长和承办人一再释明法律的情况下,仍责问分管副院长“有什么权力指挥法官”,引发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哄闹法庭,部分旁听人员用手机拍照、录像。合议庭成员、值庭法警及分管副院长当即对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进行劝说,并展示了法律规定,解释说明延期审理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二次开庭时法庭将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后被告人和辩护人表示听从法庭安排。
关于部分网文提出“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观点,本院副院长柴国武发现庭审活动可能出现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经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该案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在第三法庭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在本院官方微博同步网络视频直播,广大网民可以点击观看。
感谢广大网民对本院工作的关注、关心。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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