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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委托校友“保底”炒股,2个月百万本金亏损过半起诉全赔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尚法
2016-05-12 17:44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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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委托炒股巨亏,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张女士委托杭州的校友周先生炒股,短短2个月,百万本金亏损53万多元,由于此前双方签订了本金保底协议,张女士以周先生没有及时止损造成巨亏为由,起诉周先生要求赔偿所有本金损失53.7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日从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1日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双方在庭审结束后同意对该案进行私下调解。

原告张女士37岁,河南人,主要从事服装生意,她和29岁的周先生是浙江某大学的校友。周先生在杭州1家投资公司工作,偶尔帮朋友炒股。

去年上半年,股市一路飘红,张女士听说周先生炒股赚了不少钱,想让他帮她炒股。周先生一口答应。去年6月下旬,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股票理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张女士出资100万元,盈利部分双方五五分成。张女士还在协议中加入了一个保底条款,即周先生承诺保本,如账户资金亏损20%,将暂停交易,本金损失由周先生承担。

不料去年下半年开始股市“一路向下”,没多久,张女士股票账户的本金亏损超过24%。之后,周先生继续进行了多次股票操作,但到9月2日,本金损失已超过53%。

张女士认为,周先生没有在亏损20%时及时止损,造成了自己巨大的损失,因而要求周先生赔偿自己所有本金损失53.7万元。

协议书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周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协议的保底条款中,免除了张女士的投资风险,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股票亏损是因为股灾造成的,周先生并未实行侵害张女士权益的行为,因而对股票的亏损也不存在过错。

张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目前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仅针对相关管理机构,自然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缔结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为有效。“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并完全享有决策权,保底条款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应当被认为有效。”

对于“如触及20%的亏损,账户暂停操作,周先生承担张女士本金损失”的条款,双方也有不同的看法。

原告认为,按照条款,亏损超过24%后,周先生应当暂停操作,先把本金补齐到100万元,再继续操作,因而周先生在本金亏损超过24%的情况下继续买卖股票,实际上是严重违约。

被告表示,“暂停”并非“终止”,双方当时并未签订终止合同的法律文书,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周先生也有权继续买卖股票。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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