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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下海捕鱼?这日子过得是越来越有“判”头了
9月16日12时,东海海区休渔期结束,平静了四个多月的海面终于又活跃起来,大大小小的渔船千帆竞发离开港口,驶向大海捕鱼作业。
渔船有序出港,图片来源于网络
有小伙伴可能就要问了:“休渔期是什么?休渔期间可以偷偷溜出去摸鱼吗?”本期数说渔业,我们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01 历经11次改革的休渔制度,都规定了啥?
上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海洋捕捞渔业年产量大约为300万吨,产量低、增速慢,水产品难以自给自足。为了大力发展海洋捕捞,国家于1985年进行了渔船私有化改革。在随后的短短十年间,海洋捕捞产量年均增速由原来的2%提升至11.8%,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渔业捕捞大国。
与此同时,随着“蓝色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野生鱼类的重要栖息地被海洋石油、旅游、交通运输和造船等产业占据,其繁殖生长受到影响,种群数量难以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恶化加上捕捞量的迅猛增长,给野生鱼类种群带来巨大压力,渔业资源濒临枯竭[1]。
为了遏制这一趋势,国家采取了如投入和产出控制、渔具规格和作业类型的技术限制、生态措施和经济激励等一系列重建海洋渔业的管理措施。最受瞩目的当属休渔制度——即以保护海洋资源、获得长期最大渔获为目的,规定某海域内某段时间禁止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制度。执行休渔制度的时间名为休渔期/禁渔期,由于休渔期恰逢每年夏季三伏时节,因此休渔制度又称"伏季休渔制度"。
休渔期的历史沿革
1995年,我国渤海、黄海和东海开始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1999年,我国南海也开始实施。往后的20余年里,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伏季休渔制度经过了8次小修小补(如下图)。
注:伏季休渔制度实行初期,根据地区间生态和地理环境的不同,各地区休渔制度规定的休捕日期和开捕日期会有所差异
在2017年,我国迎来了“史上最严”休渔期,四个海区的休渔开始时间首次统一,并提前至5月1日。这一举措让渔业执法更为便利,还延长了整体休渔时间,让产卵期的鱼儿们能专心恋爱生娃,鱼宝宝也能安心长大。
另外,从2021年开始,休渔作业类型也进一步“大一统”,非休渔类型缩减至“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使得冒充非休渔作业类型在休渔期进行违法作业的行为难以掩藏。
休渔期可以出海"摸鱼"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定: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属于海洋伏季休渔的管理范围。任何个人、渔船都不能在休渔期海域内进行渔业生产。
但是如教学、科研等特殊工作,在申请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之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捕鱼作业。
每年的伏季休渔期都号称“最严休渔期“,但是仍然有人不停地借助月色挑战执法和监管的弱点,在偏僻的海域试图“浑水摸鱼”,最后被一网打尽,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追责。
02 "史上最严执法"力护休渔制度
近年来,各省均以高压态势持续打击休渔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浙江省为例,休渔期作出的行政处罚数从2017年的60次增长到2020年的116次,几乎翻了一番。
据不完全统计,在休渔期间进行"捕捞作业"是处罚频次最多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以来在沿海省份发生的次数(685次)甚至超过了其他三种行为的总和(439次)。休渔期间的捕捞活动对海洋生物危害极大,大多数经济鱼类(银鲳[2]、带鱼[3]等)的产卵期在5-7月之间,如果这个时候捕鱼,母鱼就被抓走了,小鱼仔们直接被“扼杀”在了摇篮里,种群无法得到补充。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让鱼儿们有了喘息的机会。
违反了规定,那必定要受到惩罚。针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渔业部门会处以单项或者多项的行政处罚[4],比如在罚款的同时,辅以其他形式的处罚(没收渔获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在日常工作中除了有上图的实质性处罚外,我们的执法人员会对当事人开展思想教育,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而有些小伙伴也会好奇,那些被没收的渔获物是怎么处理的呢?不会被执法人员一锅炖了吧?
请大家放心,我们的执法人员都是专业的,自然也有一套正规的渠道处理[5]:
Tips:
1. 一般来说,没收的渔获物会统一存放在定点冷冻厂;
2. 数量不多,价值不高(5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渔获物,可以赠送给经民政登记的社会福利机构;
3. 活体渔获物(如蟹类,以及海龟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会尽量现场及时放生;
4. 若渔获物已经腐烂,会采取垃圾填埋等方式无害化处理,不会污染环境哦!
相关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执行,确保有法可依、有理有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这类国家行政处罚参考标准外,各省因地制宜,依法制定了自己的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这可以让执法人员按照当地的情况灵活地进行行政执法,同时给出处罚幅度的判断依据,使行政处罚过程公正公开。
当然,法规中也明确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时,那可不单单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就得老老实实等待法院的判决了。
近年来,尽管沿海各省的司法判决情况各不相同,但高压态势也是有增无减。从2017年到2021年,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关的司法判决数量从77起增加到186起。其中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的司法判决数量较多。
那么问题来了,同样是休渔期间下海捕捞,怎么有些人受行政处罚,有些人就要受刑事判决呢?当违法情况有多严重时,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以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6],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1.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海洋水域捕捞量达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如下图,近些年在涉及损害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刑事案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占压倒性数量。其他案件则是罪犯销售或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又或者是执法人员收取贿赂,包庇休渔期间违法捕捞的法外狂徒,犯“贪污贿赂罪”。
其中,“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行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中占比最大,达到96%。大多数违法者使用的禁用捕捞方式是臭名昭著的“绝户网”和“电鱼”。“绝户网”,顾名思义,是一种能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的网。长期使用“绝户网”捕鱼,会让鱼虾幼崽无法长大,对生态环境具有毁灭性的影响。而比”绝户网“更”绝“的是“电鱼”。使用“绝户网”尚且还可能有漏网之鱼,但一旦将电鱼工具放进水里,那伤害的就不止是大小鱼虾了,还可能会杀死未孵化的鱼卵和其他生活在水里的生物。
由于这些禁用捕捞方式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实在恶劣,因此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方式捕捞将会构成一种犯罪行为,需负刑事责任。各位渔业兄弟姐妹们可要注意合法捕捞哦。
捕鱼者背着电鱼机电鱼,既危险,还破坏环境
国家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丝毫不手软,违法者除了需要接受刑罚(拘役、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还面临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例如承担高额的损害修复费、增殖放流一定数量的鱼苗、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等。
在今年审判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当事人在伏季休渔期间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尺寸的双拖网网具进行作业,捕捞渔获物超16万公斤,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31471元。最后主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还需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925884元,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03 休渔制度为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经过近三十年的推行和广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让渔民们逐渐形成了休渔的意识。通过"全球渔业观察"(Global Fishing Watch)对公开渔船2020年的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到,在伏季休渔制度的指导下,大多数渔船有序地进行捕捞生产:在白色越明亮的地方,船舶的月作业时间越长,在休渔期前后可以高达10000小时/平方千米;而在休渔期间,这一数字下降到了100小时/平方千米。可以明显看出,休渔期间渔船作业时间大幅度下降。
注:明显船舶渔业活动(Apparent fishing effort):全球渔业观察通过船只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收集数据,应用捕鱼监测算法根据船只的速度和方向变化确定明显的捕鱼活动
图源:Global Fishing Watch
在制度不断完善、执法愈加严格的背景下,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渔民们的捕捞活动,使鱼类在繁殖期和生长期得到了“喘息”。如今各地休渔期相继结束,预示着丰收的季节即将来临。
经过三个多月的"蛰伏",渔民们能否满仓而归挣个好年景呢?我们就拭目以待吧~
参考资料
[1] 中国海洋报(2017). 我国海洋渔业改革:回顾与建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局. http://ghhzrzy.tj.gov.cn/ywpd/hygl_43039/hyjj/202012/t20201206_4543916.html
[2] 赵峰,施兆鸿,庄平. 银鲳繁育生物学研究进展[J]. 海洋科学, 2010,34(01):90-96.
[3] 徐汉祥,刘子藩,周永东等. 伏季休渔条件下东海带鱼的亲体和补充量关系[J]. 渔业现代化, 2011,38(01):64-69.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06/20/content_1867661.htm
[5] 象山县人民政府(2020).《没收渔获物处置办法》.
http://www.xiangshan.gov.cn/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01), 6-24. doi:CNKI:SUN:ZGRJ.0.2009-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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