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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析雷洋案待解疑团,建议由异地专案组进行调查
5月7日晚,雷洋因涉嫌嫖娼在北京昌平警方控制下意外身亡。此事诸多细节经陆续曝光后,引发舆论聚焦,有关“具体死因”、“警方执法”等话题颇受公众关注。
根据最新通报显示,昌平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在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之时,死者家属呼吁尽快还原真相,解开死亡之谜。
多名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详析雷洋事件执法程序及后续调查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同时建议由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就“民警抓嫖引发死亡案”进行调查。
警方应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死因
5月11日凌晨,北京昌平警方通报了“北京男子雷某涉嫖被抓死亡”事件情况续报,并表示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邓学平律师认为,警方公布的信息仍然有限,期待检察机关尽快进行实质发声,公布是否对涉案民警进行了询问调查,是否予以刑事立案等。
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对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说,现场执法无过激行为,一直依法依规进行,使用警械也合乎规定的。“作为现场指挥员,对使用强制传唤和制服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另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公安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但是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可以进一步说明。”据邓学平观察,公安“抓嫖”行动,一般会采取蹲点抓现行的做法,伏击守候,“这样有助于固定证据”。
依照目前说法,此次办案民警系接到举报后实施的执法行动。“警方的通报意在通过提取体液、借助DNA鉴定来认定雷洋的嫖娼行为。”邓学平认为,即便嫖娼之举属实,但已涉及公民死亡事件引发举国关注,警方应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死因。
应由异地专案组进行调查
5月1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昌平检方已依法介入调查雷某(男,29岁)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事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派法医协助参与调查。
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律师认为,从现有的案情来看,基本可以排除雷洋猝死、畏罪自杀等情形,“嫌疑人系在民警控制期间死亡”,涉案民警对雷洋的具体处置细节亟待调查清楚。
“当事警察应立即列为侦查对象,回避办案,由异地专案组进行调查。”陈有西则提出,重点在于调查清楚警方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他说,昌平公安应该主动回避侦查,“全部原始证据、监控录像、证人应置于其他地区检察院、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控制之下,不只是尸检由第三方进行问题。”
邓学平认为,昌平公安、检察应回避侦查,“以防有串供、伪造、破坏证据等行为,案件调查应该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应由其他区域的检察机关或是联合调查组作为调查主体介入,公安机关应全部回避。”
检方介入调查是因为可能存在渎职行为
“检方之所以介入调查是因为案件可能存在渎职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民警不构成犯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青松律师表示,检方调查会集中在两大方面:第一,死亡原因;第二,警方执法合法性。
此外,对于案件管辖问题,有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记者了解到,涉事足疗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龙锦苑小区。经记者检索发现,从片区管辖范围来看,龙锦苑小区应该隶属于霍营派出所而非东小口派出所,该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约有22个。
东小口派出所为何越界管辖?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看来,在实践中,派出所片警一般不会进行跨区执法,“如果涉事地不属于东小口派出所管辖范围,我个人认为也不算大问题,但可能存在瑕疵。”
昌平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马朝晖就此对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称,目前,北京警方正在进行“2016春夏平安行动”,对于黄赌打击零容忍,5月7日,按照治安支队布置,异地调警,东小口派出所对霍营地区无名足疗店查获6名涉黄嫌疑人。
可以适当公开相关信息,以打消公众疑虑
雷洋缘何身亡?在此期间,警方和嫌疑人之间到底发生了哪些冲突?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死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也关系到警方的声誉。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局推行执法记录仪制度,要求民警每一次出警都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出警全过程。据警方此前通报表示,“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对此,邓学平律师分析指出,执法记录仪被打落摔坏,并不代表存储硬盘已经损坏,相关数据是否可以修复,目前的视频数据在哪里,这很重要。
“雷洋案件,警方只要拿出关键证据,如执法记录仪、死亡鉴定结论等,真相即可大白。”邓学平认为,如何确保调查结论的公平公正,事关真相的切实还原。
北京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对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称,执行便衣打击任务可不使用记录仪,当时便衣民警穿的都比较单薄,执法记录仪没办法外挂,如果手拿会非常明显,而在没有记录仪的情况下,当时用手机进行了记录,但是在制服过程中,场面混乱,手机掉地摔坏。
不过,根据《保密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等,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信息应予保密。依照规定,检察院对涉嫌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侦查直至审查起诉都是保密的。换句话说,即便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之前也不能公开侦查中的信息,因此尸检报告、执法记录仪的内容,不会向社会公开。
上述规定让死者家属和社会公众更加急切。“案件信息公开应该建立在不影响顺利侦查的前提下。”张青松说,处在侦查期间的案件,让警方出示相关证据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过,如果涉及公共事件,从维护公信力和知情权的角度,可以适当公开相关信息,借此打消公众疑虑。
邓学平律师持有类似观点。他表示,相对于案件保密而言,个人的生命权更加重要。
“如果此案系刑案,办案机关应该立即启动刑事立案,如果尚未决定立案,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援引《保密法》等相关规定。”邓学平认为,办案机关至少应该及时公布执法记录仪信息、监控录像,包括公布案件大致经过,解答公众疑虑,及时通报案件最新调查进展,不能宽泛地以案件正处在侦查阶段为由进行搪塞。
尸检鉴定有必要让家属在场观察
与此同时,有关尸检报告的鉴定问题也引发社会聚焦。“尸检结果等证据或可初步还原死亡原因,查清是否存在暴力袭击等情形。”邓学平坦言,深究背后责任才是至关重要,“如果公安部门涉嫌隐瞒、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等犯罪行为,理应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死因不明时,尸检鉴定有必要让死者家属在场观察。”张青松认为,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家属到场;但家属不到场也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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