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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保委调查5大婚恋交友平台,普遍存在虚假宣传、退费难
2021年7月,消费者刘女士在世纪佳缘网站交友,结果被引导至虚假外汇平台投资,被骗112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网络婚恋需求增多,世纪佳缘、百合网等互联网婚恋交友平台盛起。然而这些婚恋平台却不时被曝出“杀猪盘”等问题,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开展专项调研,通过网络问卷调研和体验员实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了解婚恋交友行业现状。调研历时9个月,主要涉及世纪佳缘、百合网、珍爱网、网易花田、我主良缘等5个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共获取有效样本7805份。
今年9月26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婚恋交友平台服务状况消费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参与调研的消费者中男女比例分别为53.6%、46.4%。34.1%的消费者年龄在20-30岁之间,54.9%在31-45岁之间,为消费主力军,10.4%在46-60岁之间,60岁以上的消费者占0.6%;学历方面,以专科和本科学历为主,占79.8%。
调研结果显示,本次调研涉及的世纪佳缘、珍爱网、我主良缘、百合网、网易花田等5个平台,普遍存在平台信息审核存漏洞、虚假宣传、退费规则不明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问题。
婚恋交友平台存安全隐患
调研显示,5个婚恋交友平台普遍存在信息审核漏洞、虚假宣传、退费难等问题。
在会员信息审核上,世纪佳缘、珍爱网等5个平台,对于网站注册及充值用户没有任何基本信息审核。消费者即使花费额外金额充值的高端服务,其受接受到的信息也存在不确定性。
实体门店对会员信息审核同样形同虚设。珍爱网、我主良缘未对消费者婚姻、财产状况进行审核,世纪佳缘审核也存在一定漏洞。
综合看来,本次调研15个样本,信息审核不合格率达93.3%。婚恋平台只顾推销、无审核的行为,使消费者人身、情感和财产均暴露在巨大风险中,已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
“洗脑式”营销、承诺无法兑现
本次调研中,涉及到门店引流的世纪佳缘、珍爱网、我主良缘在消费者注册后进行的电话推销、实体门店咨询两阶段,均会不断营销其平台安全性、信息可实名认证、婚恋对象真实性,作为宣传噱头,引导消费者充值。
但实际服务时,这些婚恋交友平台对于其承诺的安全保障、信息审核义务,均没有达到基本要求。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世纪佳缘、珍爱网、我主良缘在宣传时进行的安全性承诺和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平台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情况,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平台退费规则不明确,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本次调研中,部分网站对充值会员退费规则未完全明确,实体门店的所有会员协议中也都未明确规定解约条件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得知所签订合同的具体解约情况,会员协议存在披露不完善情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另外,世纪佳缘网站钻石人工牵线会员明确提示可以退款,世纪佳缘B店会员协议明确表示消费者可以协商解约,但最终实际退款时均推脱不履行责任,其退费规则由经营者自行解释操作,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建议:加强信息审核、扩大实名认证范围
问卷调研结果显示,超半数消费者希望婚恋交友平台加强用户资料审核,保证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4.1%的消费者希望能严格控制电话和短信营销频次,减少对用户的打扰;10.1%希望优化平台功能,为线上婚恋交友提供更加优质及合理的服务;2.1%希望优化平台收费规则。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婚恋交友平台”功能性在于为男女双方提供可靠的婚恋交友机会,这就要求平台对双方的基本情况、真实信息掌握清晰。本次调研中,世纪佳缘网站审核虽有瑕疵,但在部分样本中履行了信息核验义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安全权,这说明实际运行时,平台有能力对消费者状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江苏省消保委要求,各平台应立刻填补审核漏洞,不得“先收费后审核”,更不得通过“保证书”等形式取代平台审核义务,将风险转移给消费者。
考虑到网络婚恋交友平台的服务性质,用户对信息真实性要求较高,却又无法核实。法律层面对平台搜集信息的真实性义务也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可将该类型企业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畴,“清单式”地明确用户信息范围、样式、办理模板、企业自检,线上登记、线下查验的方式,以扩大“实名制”的内涵。同时,进一步明确信息使用、储存、保护职责和使用方式。
另外,建议加大对发送“商业性的信息”的限制,“还消费者一份清静”。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但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留下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续被继续推销的情形都广泛存在,以本次调研为例,婚介平台的网站看似为消费者提供交友工具,实则是为了获取消费者电话号码,以便进一步营销。
为规避法律风险,平台一般也会通过格式条款形式,强制并迫使消费者“事先同意”经营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推销。
如珍爱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2.3.10【提供优质服务】 为了保证向您提供及时、优质的婚介服务,您同意我们您提供的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及邮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确认,告知您其他会员希望与您联系、约见,活动信息和资讯、新服务或新产品的推介等,提示再次登录本网站等),您同意开启麦克风权限来与我们进行电话、手机沟通。”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此类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存在强迫推销的可能性,如消费者进行网站注册,其后续的推荐服务应当仅限于对网站会员的推荐,婚介平台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引导消费者线下消费已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理应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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