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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未给职工足额缴纳将被曝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宣布,4月至10月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尚未设立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未为职工正常、及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相关单位将被处罚并曝光!通知节选详见下文
检查时间
2016年4月至10月。
检查对象
本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对象:
(一) 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
(二)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三)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职工正常、及时、足额缴存(逾期缴存、不缴、少缴,但不包括因暂时经营困难经申请批准缓交、降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检查内容
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 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 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 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执法抽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2016年4月至7月,单位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本表可在单位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也可登录http://www.shgjj.com执法检查专栏或者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下载),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2016年7月31日前,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县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
(二)2016年8月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三)2016年8月至11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检查处理
(一)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拒不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照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单位拒不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二)依法曝光。对于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理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违法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征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者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以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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