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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海外扫楼10亿元以上要及时披露

澎湃新闻记者 徐庭芳
2016-05-05 21: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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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 视觉中国 资料图

5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要求险企对境内外相关资产投资提前披露。

现行政策规定,只有险企在进行重大股权投资(通常为上市企业投资)时需要事前经保监会核准,而许多大额的其他类投资如非上市公司、境外房产等属于事后报告事项,只需满足相关限额要求即可。而新准则实施后,险企未来想要进行其他类大额投资如在境内外买房、买楼,都需向保监会及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准则共计十六条,着重对保险机构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进行规范,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具体来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

二是规定保险机构应按照签署投资协议和资金出资两个阶段进行披露;

三是加强与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的衔接,上市保险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可免于重复披露;

四是加强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

准则明确,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在境内外开展大额未上市股权投资和大额不动产投资,其中有三个关键数字,一是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30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二是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三是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的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

根据此前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分别为30%、30%、25%、15%,监管更多从总量上对各类投资产品上限加以控制,并没有具体到数额。

而在此后,险企投资30亿元以上的非上市公司、50亿元以上的国内不动产以及10亿元以上的海外不动产之时,需由监管部门核查披露。

近年来,无论是老牌险企国寿、平安,亦或是行业新锐安邦、阳光等都开启了“海淘”模式,纷纷砸下重金购买海外资产。尤其引起市场热议的是,一些险企通过子公司层层转让等行为使得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突显。

此前,保监会已经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规范。而此次准则针对的是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配合之前的文件,就可对险资投资类别进行全方位的覆盖。

针对市场较为关注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现象,准则也要求保险公司和一致行动人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此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需要核准且达到本准则规定大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可以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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