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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码中介投行业务廉洁监管:严查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

澎湃新闻记者 田忠方
2021-09-24 18: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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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9月24日,证监会表示,为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具体来看,《意见》共17条,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全面从严要求,如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纳入规制范围等;二是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如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等;三是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

那么,下一步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中要加强哪些方面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意见》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分别作了哪些具体规定?问责执法方面又做了那些安排?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九方面要点。

要点一: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

《意见》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表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同时,《意见》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强调,中介机构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要点二: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在激励约束方面,《意见》表示,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其中,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务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

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

《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参照执行。

要点三: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在内幕信息方面,《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询价定价信息等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具体而言,一方面,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另一方面,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从事串通报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点四: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在财务管理方面,《意见》表示,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

其中,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同时,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要点五:廉洁从业情况评估结果与晋升、薪酬等挂钩,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在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应在公司(事务所)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中介机构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其中,《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在人员管理方面,《意见》表示,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离任、薪酬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从业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被开除或辞退的,或被证监会系统以外单位追责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同时,《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将审查机制贯穿投资银行业务全流程,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

在第三方的聘请方面,《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要点六: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

对于证券公司,《意见》要求,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发行承销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发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点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按期限轮换制度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意见》要求,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坚持独立性原则,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严格履行执业程序,合理发表专业结论,依法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按期限轮换制度。

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干预而影响职业判断,不得协助委托人进行财务造假或隐瞒真实财务状况。

要点八: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

对于律师事务所,《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分析性意见,不得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协助当事人行贿,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

要点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信息将记入数据库

在问责执法方面,《意见》指出,中国证监会将对中介机构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中,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向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违法违纪线索。

对中介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相关建议。

同时,《意见》指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将根据相关规定,采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诚信信息,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责任编辑:葛佳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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