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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近二百村民状告化工企业污染,法院判赔23万精神抚慰金
历经5年之久的诉讼后,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古港村的198名村民和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美特公司”)之间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5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定舒美特公司赔偿原告村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3万余元,因为公司污染物的排放导致了原告村民身心健康受扰。
村民的联名投诉信。 图片来自网络对于村民提出要求企业搬迁以及给予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最终驳回,理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舒美特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直接导致了村民的身体损害。
2011年5月,古港村的198名村民将舒美特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望江县人民法院,理由是舒美特公司在距离原告村民住所不足1000米的地方建设厂区,生产排放的废气、烟尘、废水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舒美特公司是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内一家生产粘胶短纤维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2.5亿。
村民们请求法院判令舒美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请求判令舒美特公司赔偿原告村民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2.45万元、精神损害费89.55万元。
2014年,望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村民的全部诉求。村民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7月,安庆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试生产期间,舒美特公司确实存在擅自改变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环保措施等问题。但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公司已进行停产整改,其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此驳回了村民要求公司停止侵害的诉求。
判决书中还写道,法院经查明,舒美特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认定公司污染物的排放导致了原告村民身心健康受扰,判定舒美特公司赔偿每名原告村民精神抚慰金1200元/人。
最终,安庆市中级法院撤销了望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定舒美特公司向陈元山、郑巧平等197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3万6400元。
法院经核查认定,198名原告村民中,有一人出生于2011年,即已不在舒美特公司侵权行为期间内(舒美特公司于2010年6月停止试生产),因此实际只有197名原告村民享有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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