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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追踪:被告人集体上诉称是民间借贷
轰动一时的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1月20日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寿满江、陈沛铭等6人被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到5年不等的徒刑。
尽管初步定罪,但究竟是资金使用方串通银行的恶意盗取案件,还是酒企与资金使用方达成的灰色借款生意,各方仍旧争议不止。包括陈沛铭在内的6名被告人均强调:“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实质上是一场“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所有被告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亿万富商的意外落狱
在丈夫入狱的两年时间里,李双(化名)已经为营救丈夫做出了她能做的所有努力。
李双的丈夫陈沛铭是浙江民营企业主,身价上亿,也是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被告人之一。日前,中新网记者见到了李双。一见面,李双就把丈夫在狱中手写的《申冤书》递给记者:这是一份用黑色中性笔手写稿纸,长达20页,总计约8000字。
李双说,申诉的内容陈沛铭已经写得滚瓜烂熟。
为了替丈夫申冤,李双形容自己俨然成为了当下的“祥林嫂”。每次,陈沛铭写完的书信就交给前来探视的律师,李双则从律师手中接过这些信件,再负责向有关部门递交。“虽然都还没有得到回复,但只要他在里面一天,我就不会停止去努力。”李双告诉中新网记者。
富商陈沛铭之所以被卷入“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源于一个招商引资项目:2013年,陈沛铭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签订“中央红”危楼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为了尽快融到资金启动该项目,陈沛铭找到寿满江(被告人之一)借款,而寿满江则找到了南京金亚樽酒业的法人罗光。
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高价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万元“存贷差”。作为“条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杭州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并作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协议签订后,1亿元通过农行柜面转账到寿满江手中,陈沛铭得到了其中的3900万元,在将其中的大多数钱投入项目之后,又向寿满江返还了1100万元。
2014年1月,酒鬼酒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资金被全部转走,“涉嫌被盗取”,并向警方报案。
2016年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6名被告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首犯寿满江被判无期徒刑,陈沛铭获刑14年,其他几名被告人、包括涉案的农行杭州华丰路网点负责人方振,分别被判处5至15年有期徒刑。
跨越万里开设账户
从小家境优渥的李双,自己也身兼浙江一家民企的董事长职位。
然而在陈沛铭出事的两年时间里,这位女董事长“体面”尽失:孤身一人前往人生地不熟的湘西吉首,堵门、拦车、跪地、哀求、倾家荡产还债,为营救丈夫做出种种努力。在2014-2016年期间,李双不停地去吉首的公安、检察院,申诉丈夫案件中的疑点,“渐渐他们从可怜我,同情我到敬佩我。不少人当面对我表示鼓励和支持。”
案件定性的关键点是,资金方湖南酒鬼酒公司,事先是否知道在没有任何正常经销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特意在浙江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1亿元资金,是要被挪用的“非阳光资金生意”。
陈沛铭的二审代理律师粟宝珍说,无论是理财方案还是定期或者活期,都要经过酒鬼酒公司同意。而在长沙酒鬼酒公司,多方人员探讨了做理财方案需要审计和公示的问题,以及做一年定期存款要开大额定期存单必须要入帐的问题。只有作为活期资金才便于转出,又可逃避监管,这是多个方面共同商议的结果。
“如果这是一笔正常的银行存款,酒鬼酒公司会这样做吗?难道还能一味地说酒鬼酒不知道这是一笔‘非阳光资金’生意吗?”粟宝珍对记者表示。
一审判决书显示,中介人罗光肯定答复了贴息方寿满江提出的资金 “非阳光”性质和承诺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功能。罗光称,酒鬼酒公司是上市公司,除了承诺不提前支取,其它都不可能承诺,并表示自己可以代表酒鬼酒公司给他们承诺。
“按正常逻辑推理一下,你到银行开户,柜台提醒你开通网银、短信提醒、设置密码提醒,你会拒绝吗?你存了一亿在银行,却没有开通安全防护手段,这只能说明酒鬼酒明知这笔钱随后会被转走。”李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酒鬼酒公司之所以不远万里来杭州开设账户,正是因为寿满江提供了高达1940万的高额“回扣”。不过在案件的一审环节,此意见没有得到法庭采纳。一审中,作为主要当事人的酒鬼酒一方没有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西湖“窃章”的疑点
酒鬼酒的公章,则是该案争议最多的“疑点”。
一审判决书显示,开户后,根据农行杭州分行“若以委托授权方式开户的,开户《授权委托书》应实行上门面签制度”的规定,农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方振曾前往湖南长沙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碰面,但夏心国表示公章不在公司,提出“下次专程派人前去杭州送章”。
然而,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方振前往酒鬼酒的同一天,罗光的金亚樽酒业公司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上,加盖的就是酒鬼酒公司的行政公章。
2013年12月9日,在只需补盖一枚单位公章的情况下,酒鬼酒派出年轻女财务赵岚,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个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全套印章前往杭州,并接受罗光、寿满江等人的吃、住安排,去西湖游览,将装有印章的包丢在寿满江等人的车上,致使印章“被盗”,1亿资金被转出。
“酒鬼公司为何要隐瞒行政公章就在公司这一事实?又为何要专门在第一批3500万款项汇往杭州后,当日安排出纳以补盖行政公章为名,带齐全套印鉴前往杭州,此举意味何在?难道还不是配合(送章)吗?”粟宝珍称这一事实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二审应当查明真相。
“‘郝总,事已办妥。万分感谢,友情后补。’这是公安机关从罗光的手机里还原的罗光发给酒鬼酒公司副总经理郝刚的短信,时间在1亿元资金刚刚转出后,这又该如何解释?”粟宝珍表示,“如果本案的真实情况得到还原,本案性质将很清楚地由刑事犯罪还原为非法的融资关系,即回归民事纠纷。”
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对记者表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挪用款项并放任这一行为,且提供种种机会和便利,则对案件定性有直接影响,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在酒鬼酒这个业务流程中,我们涉及到开立账户、出售凭证、资金划付、银企对账等四个业务环节,这些环节中我们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的管理办法来实行,手续都是合规合法。所有凭证、印章,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权威鉴定,均为真实有效。”农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对记者说。
但一审判决后,酒鬼酒方面发生大变动。1月18日,酒鬼酒高层发生大变动,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建忠、总经理夏心国等三人均因个人原因辞职。本案中涉及的赵岚、郝刚等人也已辞职。
4月1日,中国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界诸位知名学者,就该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内的多位专家表示,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酒鬼酒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虽已先行起诉,但应裁定中止诉讼。
而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原告酒鬼酒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原告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合同之诉,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便其错误的以侵权之诉为由提起诉讼,也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果对民事案件单独起诉,湘西中院对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均无管辖权。
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内的多名专家们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方振(原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具有上述意义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意。方振对寿满江、罗光等人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不知情,误认为一亿元资金转出是经酒鬼酒供销公司认可的。方振即使在寿满江等购买金融凭证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也不足以认定方振有帮助寿满江等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此,中新网记者多次联系酒鬼酒方面,但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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