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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1.1亿,茅台原董事长袁仁国一审被判无期
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当日上午,贵阳中院一审宣判贵州茅台(600519.SH)原董事长袁仁国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贵阳中院称,经审理查明:1994-2018年间,被告人袁仁国利用担任茅台酒厂高管、贵州茅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得茅台酒经销权、分户经销、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9亿余元。
贵阳中院认为,袁仁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袁仁国受贿205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袁仁国简历:
袁仁国,男,汉族,1956年10月生,贵州仁怀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酿酒大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75年—1991年3月,历任贵州茅台酒厂办公室秘书、办公室副主任、车间主任、支部书记、厂长助理等职务;
1991年3月—1997年1月,贵州茅台酒厂副厂长、党委委员;
1997年1月—1998年4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1998年4月—2000 年12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0年12月—2011年10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10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5月,袁仁国不再担任贵州茅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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