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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分享不是侵犯网络版权的理由
与博客和微博时代不同,现在通过微信平台和APP运营自媒体的人,已不再仅仅出于兴趣,不再只是注意力的分享者,而成了传播内容的制造者与收益者。
一个公众平台、一个APP就支撑一个项目,支撑一个公司的情况比比皆是。权利总是和利益如影随形的。人命关天的地方和时代,人格权和人身权等权利才会受到重视。知识和创作可能产出的巨大利益之时,依附于知识的权利,也自当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中国的网络媒体实际上是依附于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创作者而发展起来。一些门户网站上也充斥各种涉嫌侵权的作品,并屡屡被告上法庭。但是由于维权成本太高,个体维权收益太低,传统媒体和个体作者始终无法“雄起”,最终“养虎为患”。
现在自媒体的兴起,打破了门户网站垄断网络传播平台的局面。网络传播的利益也因此分散了。但仍有一些平台,试图重演门户网站对传统媒体的攫取策略,依附于自媒体而兴旺起来。这样的例子也有,一些平台甚至上市了。
但是现在的利益格局和门户网站与传统媒体“对垒”的时代不同了。自媒体显然更有活力,维权办法更灵活。关键是,自媒体时代的核心精神就是“去中心化”,试图通过内容统合,甚至是违法的统合,攫取一杯羹,安然获益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网络时代还有一个精神是分享。“去中心化”正推进了分享精神,拓展了分享的深度。因“去中心化”而产生的大量小众趣味的平台,使小众读者不必受制于大平台的庸俗品味。 保护小众平台和自媒体的网络版权,好像不利于内容在大平台或门户网站上分享和传播,实际上扩大的是分享的深度。在注意力高度分散的时代,千篇一律迎合猎奇目光的传播,实际上是深度分享最大的障碍,而这正是大平台的惯常手段。
所以,分享精神并不构成对合法著作权利的消解。要知道,版权保护越严格的地方和时代,文化产出的多元性和精彩程度,都越好。所以不能用分享来作为一些平台侵犯自媒体创作的堂而皇之的借口。要警惕一些大平台打着分享情怀的名义捞取利益。网络这么热闹,个人创作者才是主角。大平台有时候就像广场舞一样,鼓噪,烦人,又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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