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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世界︱如何清理僵尸企业
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人均GDP在1991年已经是美国的120%。但到2015年,日本人均GDP只有美国的60%了。这是日本1990年和1991年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相继破裂以后,经济长期低增长造成的。至今,日本的经济增长速度仍然低于美国,处于连续第三个“失去的十年”当中。
在反思第一个“失去的十年”时,日本经济学家发现,货币扩张造成的信贷增长更多地流向了生产率低、利润率低、甚至亏损的企业,那些生产率高、盈利状况好的企业反而获得的信贷资源较少。已经亏损、不具有偿债能力、只有依靠继续借债或补贴才能生存的企业,被日本经济学家称为“僵尸企业”。正是这些低效率的僵尸企业在过量吸纳宝贵的信贷资源。
僵尸企业并非一无是处,它在稳定就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日本经济自泡沫破裂以来低迷了25年,期间从未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失业率的最高值也不过5.4%。
僵尸企业的危害也显然易见。银行将信贷资源投放给僵尸企业时,降低了非僵尸企业获得信贷资源的机会,维持了低生产率僵尸企业的生存,抑制了高生产率非僵尸企业的成长,从而降低了整个经济的生产率和经济长期增长速度。由于那些本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仍在市场上供应产品,因而会压低该行业的产品价格,阻止该行业或该地区的劳动工资下降,导致非僵尸企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在恐怖片中,一个正常人被僵尸咬过之后,也会变为僵尸。一个非僵尸企业因僵尸企业的存在而出现亏损时,要么被挤出市场,要么也变成僵尸企业。可见,僵尸企业是具有传染性的。更有甚者,如果银行因为支撑了太多的僵尸企业而不再盈利时,其自身也会变为僵尸银行。银行体系的僵尸化将更加广泛地抑制整个经济的活力,并造成新一轮危机。
在短期内,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可能牺牲一定的资源配置效率,来促进充分就业。这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因为失业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但在长期内,用牺牲资源配置效率和长期经济增长率的办法来维持就业是不划算的。在长期内,从僵尸企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可以创造更高的增加值,而且会促进整个经济中劳动生产率更快地增长。
短期宏观政策造成的僵尸企业,如果随着政策转向而逐渐消亡,则这样的经济体系是健康的,是能充分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但是,僵尸企业的存在抑制了产品价格和生产率增长,容易造成低通胀低增长的宏观形势,这与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宏观形势类似。有效需求不足需要扩张性的宏观政策来应对。如果扩张性的宏观政策导致财政补贴和信贷资源更多地流向僵尸企业,则可能制造更多的僵尸企业甚至僵尸银行。僵尸企业和僵尸银行的增加进一步压低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需要继续使用扩张性宏观政策来刺激。从而形成僵尸企业与扩张性宏观政策之间的恶性循环,并导致短期宏观政策的长期化和僵尸企业的长时期存在。
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清理僵尸企业。要么让僵尸企业真正死掉、退出市场,要么让僵尸企业涅槃重生、真正活过来、成为具有盈利能力的正常企业。
清理僵尸企业是不容易的,因为僵尸企业的存在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基础。僵尸企业的债权人清楚自己会面临越来越大的资产损失,债务人也已经无法从企业经营中获得利润,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去主动申请破产处理。这才是导致僵尸企业长期存在的关键所在。也说明了僵尸企业有适合自身生存的土壤。如果不清除这些土壤,僵尸企业就有存在的制度基础,清理僵尸企业就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即使这一批僵尸企业清理完了,下一批僵尸企业还可能出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主动申请僵尸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需要第三方力量或者进行制度变革才能推动僵尸企业的清理。
日本的僵尸企业之所以长期存在,与缺乏第三方力量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日本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愿意僵尸企业破产。日本并非没有破产法,为什么僵尸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愿意申请破产处理呢?其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企业不愿意让员工失业;二是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企业的主银行不仅为该企业提供主要金融服务,还会在必要的时候持有企业股权,参与企业治理,因而有维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责任;三是日本的银行已经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对僵尸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或者重组均要求银行有更高的资本,这会导致银行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的情况。最终,日本的银行只有不停地给这些僵尸企业贷款,通过减免贷款,减免利息,降低企业财务负担来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这种做法,实际上将僵尸企业的亏损转嫁到了银行身上,并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
近年来,中国也出现了僵尸企业。中国僵尸企业的形成,有过去宏观政策刺激的原因,也有因为参与房地产市场过度使用杠杆的原因,更有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原因。
中国的僵尸企业出现以后,没有被市场淘汰掉,也是因为中国具有僵尸企业的生存土壤。其一,银行停止对僵尸企业贷款的短期成本很高,一旦停贷,投入僵尸企业的庞大债权均会立即变为不良资产。其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都是国有企业,均有维持就业和稳定方面的内在要求。其三,中国的破产制度不健全,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资源较少,社会上也缺乏处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机构和队伍,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资产重组的操作难度很大。这三个因素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意立即清理僵尸企业,即使愿意,也缺乏足够的操作便利。
如果没有第三方力量介入或者发生制度变化,僵尸企业就会在中国长期存在下去,而且可能愈演愈烈,最终侵蚀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损耗中国的增长潜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第三方力量来推动清理僵尸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不在于政府直接参与僵尸企业的清理,而在于建立处理僵尸企业的制度环境,清除僵尸企业的生存土壤。为此,要在提高债权债务人清理僵尸企业的意愿和提供清理僵尸企业的操作便利等方面构建制度基础。
首先,强化银行监管,提高银行对僵尸企业贷款的资本充足性需求和拨备计提标准,增加银行主动清理僵尸企业的意愿。比如,银行按照标准法计提拨备,各类贷款的标准风险系数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如果将对僵尸企业的贷款列为正常类贷款或关注类贷款,其拨备只需计提至贷款额的1.5%或3%,如果将其列为次级类或可疑类贷款,其拨备则需计提至贷款额的30%至60%。这将显著降低银行的利润和核心一级资本。当前,银行用“期限重组”等手段规避监管,将对僵尸企业的贷款仍然计入正常或关注类贷款。银行继续对僵尸企业贷款所显示出来的成本较低,而停贷所显示的成本反而更高。如果银监会强化对僵尸企业贷款的监管标准,提供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和对僵尸企业贷款的监管指引,将对僵尸企业的贷款列为次级,甚至可疑,就会大幅度提高银行对僵尸企业继续贷款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主动清理僵尸企业贷款的意愿。
其次,完善就业及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理僵尸企业的后顾之忧,降低清理僵尸企业的阻力。为此,需要建立相关制度,让清理僵尸企业所产生的失业人员能够获得较好的补助和社会保障,并提供职业培训机会,使其重获相应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中央财政已经承诺拿出1000亿元人民币资金,为僵尸企业清理中的职工安置提供支持。这对于此轮僵尸企业清理来说,自然是好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此次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建立起破产清算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的长效制度基础。
最后,发展处理破产清算和企业重组的专门机构,为清理僵尸企业提供操作便利。这需要在法院建立和加强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的专门机构。还要将处理僵尸企业和类似的破产案件当作一门专门的可以盈利的生意,让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激励去发展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的能力,甚至发展出以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为主营业务的专门中介结构,来积极提供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的服务。
建立上述应对僵尸企业的制度基础,不仅有利于顺利推进此轮僵尸企业的清理,而且将清除僵尸企业在中国的生存土壤,使僵尸企业在中国不再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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