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各银行暂停与链家等6中介合作,“业务可能陷于停顿”
4月23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银监局获悉,上海商业银行将对包括链家等六家中介停止合作一个月。
消息显示,近日,上海银监局对辖内部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了稽核调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房贷新政实施之前,存在违反受托支付要求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况(在贷款发放后,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直接划入非房屋交易双方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又将资金划至房地产中介公司),同时还发现本市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通过首付贷及垫付资金等方式为房屋交易双方垫资的情况。
针对在本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海银监局立即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的规定,并结合上海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前期房地产经纪企业执法大检查的行政处罚结果,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6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合作1个月(含为上述中介机构撮合的房屋交易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不包括4月24日24点前已网签的房屋交易)。待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恢复辖内商业银行与其的业务合作。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个贷业务受托支付要求的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临沂路支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浦发银行上海杨浦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级(不含辖内其他支行)7家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个月,并责成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待完成整改后,视情况再行恢复其相关业务。
上海银监局指出,此次监管措施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和购房贷款申请人三者之间形成应有的诚信体系,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上海银监局还强调,下阶段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对贷款资金应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要求须在制度中予以明确。
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交易真实性调查,严格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及其偿债能力,加强房地产抵押估值管理。一旦发现借款人通过P2P、房产中介机构等渠道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并列入黑名单。进一步规范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名单制管理,不得为房地产中介垫资提供隐形担保(包括不得以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等方式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不得将信贷资金直接划转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等)。
农业银行一名房贷经理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解释,现在他们二手房的房贷业务基本都是通过中介来做,因为如果是买房者和房东“手牵手”自助交易,容易产生虚假交易的风险。而中介的主要业务也来自于二手房中介业务。所以,一旦银行暂停与中介合作,将对中介的业务产生极大的影响。
关于此次处罚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太平洋房屋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会,“我们集团旗下还注册了其它公司,可以把贷款业务挪给其它公司做。”而像一些小中介停止贷款一个月公司几乎将无法运营。
上海链家相关负责人称,“我们也在开会讨论这个事,对我们影响很大。我们可能会采用一些变通的方法。”
另一家中介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这还意味着被暂停服务中介的客户面临着解约风险,其经纪业务可能会陷于停顿。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恢复银行与中介的合作,上海同业公会向澎湃新闻表示,这将由上海同业公会自律部负责个贷的同事负责,但是他们只能通过银行了解与中介的合作,他们与中介并未接触。
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这7家支行,正是因为对“首付资金来源审查不严”,而被暂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2个月。上述监管人士介绍,银监局会审查银行房贷客户的资金流水,是否有与中介的资金往来。
针对首付贷审查,3月28日,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段超良在沪上银行话开年活动上表示,目前商业银行还是有一些手段的,主要是看资金划转,建行上海市分行会进一步严格首付资金的审查,确保不出现“首付贷”这样的现象。
但是在“3·25”新政发布会,上海银监局副局长蔡莹也承认,商业银行核查首付资金来源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因为涉及到个人的隐私,目前主要是提供付款的凭证和个人收入的证明,银监会会协调有关部门,为商业银行核查首付款提供条件。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