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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垃圾焚烧项目引聚众扰乱治安事件,官方敦促犯罪人员自首

@海盐发布
2016-04-22 22: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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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海盐发布 官方微博4月22日发布消息称,当天下午,海盐召开新闻通报会,海盐县副县长陆忠祥、县公安局政委何立群分别就垃圾焚烧项目引发的广泛关注及“4.21”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已停止

陆忠祥介绍:“海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公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该项目是我县的重要民生项目,旨在解决全县日常生活垃圾的处置问题,避免垃圾泛滥污染环境。我们充分理解尊重群众的相关诉求,经研究,海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已停止。接下来我们在政府项目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更加有效的“民主促民生”的协商机制和方法,与民众协商沟通,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让群众放心、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评价、最终让群众得利。”

何立群介绍说,4月20日至21日,海盐县经济开发区部分群众因对海盐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论证持反对态度,先后前往海盐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地聚集,并多次以堵门、堵路方式表达不满,先后4次造成S101省道交通堵塞,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4月21日下午4时,海盐县政府公布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停止通告,县政府陆副县长到聚集现场宣布通告,之后,部分人员自行离开现场,但部分人员仍滞留在现场。经反复劝说教育,至傍晚6时许,仍有许多人员聚集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口并堵塞道路。晚上8时许,部分聚集人员开始冲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一些不法分子损坏大楼窗户、大院电动门及门墩,并用石头、砖块、矿泉水瓶等打砸停在大院内的警用车辆和执勤民警,造成多名警员和现场聚集人员受伤,数辆警车不同程度损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人身安全。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公安机关迅速出动警力,对冲击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打砸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规定,进行清场处置。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克制,坚持劝说疏导,全力维护现场秩序。至晚上10时许,聚集人员全部散去,事态得到基本平息。

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选址问题的诉求,广大群众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来表达。但从事态发展的情况看,已转变为扰乱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对4名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他涉嫌人员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公安机关敦促在此事件中实施造谣传谣、参与打砸、毁坏财物、聚众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甚至继续煽动滋事、制造传播谣言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没有人员死亡

通报会现场,有媒体记者向县公安局政委何立群提问。

问:在昨晚(4月21日)的的处置过程,网上有人发贴传言说在这次事件中有人员死亡,请问具体情况是如何的?

答: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情况。

我们注意到,一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员在网上散布一些不实信息,混淆视听,有网民用其他地方的图片、视频,移花接木到本次事件中来,在网上大肆传播,造谣惑众,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2名涉嫌传播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我们呼吁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4月22日,海盐县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海盐县公安局、海盐县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通告全文如下:

4月20日至21日,部分人员因对海盐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论证问题不满,先后在县政府、经济开发区聚集,并以堵门、堵路方式表达诉求,多次造成S101省道交通中断。4月21日晚上,在海盐县人民政府公布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停止通告后,仍有部分人员在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管委会聚集。20时50分许,一些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人员强行冲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院,用石头、砖块、矿泉水瓶等实施打砸,造成多名警员和现场人员受伤,多辆警车损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果断处置,及时平息事态,恢复现场秩序,已抓获数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群众表达诉求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严禁煽动、组织他人实施堵塞交通、毁坏财物或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敦促参与此次事件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争取从宽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家属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三、对于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煽动滋事、制造传播谣言,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鼓励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线索,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予以奖励,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对检举揭发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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